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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10]169号
【颁布时间】 2010-09-20
【实施时间】 2010-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2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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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推进政策性森林保险
  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基本原则,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补助制度,落实森林保险保费补贴措施,提高林业企业和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将森林保险纳入农业保险统筹安排,引导保险公司、林业企业、林业专合组织、林农积极参与森林保险。积极推进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洪涝灾害及其他自然灾害保险工作,扩大保险覆盖面。各地要积极组织开展政策性森林保险试点。
  八、建立健全支持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
  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将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将林区道路、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加大造林项目和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投入力度。建立造林、抚育、保护和管理等财政补贴制度,开展造林苗木和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逐步扩大试点范围。实施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种质资源保护、生物质能源林、速生丰产林、珍贵树种以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标准。育林基金减收后,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由同级财政通过部门预算予以核拨。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人员及经费纳入县级财政一般预算,并对其基础建设给予支持。
  九、加快发展现代林业产业
  加快林业产业结构调整,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加快发展短周期工业原料林和竹林,建设一批丰产优质高效的特色经济林基地。加快发展森林旅游业,大力发展林下经济。逐步增加林业产业资金投入,省级财政安排的林业产业化资金重点用于现代林业产业基地建设。各地要围绕建设现代林业基地,在农业综合开发等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发展林业产业项目。积极扶持林产品加工企业,重点培育林业龙头企业,提高林产品精深加工水平,延长产业链,探索完善企业与农户紧密结合的利益联结机制。加强林业名牌产品培育工作,建立和完善林产品标准体系。强化林业产业科技支持,大力推广林业实用新技术,加强林业科技服务,提高科技对林业产业的贡献率,增加农民和林区职工收入。
  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将其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生态文明的大事来抓,切实加强工作领导。林业、宣传、发展改革、财政、金融、保险、司法等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参与林业改革与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转变职能,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工作程序,提高服务效率,积极营造全省动员、全社会办林业的浓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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