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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3月)。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区市政府要及时进行总结,于2011年1月5日前向市金融办提交规范整顿报告。市金融办统一组织对各区市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和省金融办报告情况。 四、不断加大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政策扶持力度 各区市政府要结合本地区经济金融和融资性担保公司发展的具体情况,认真研究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加大有关财政补贴、奖励补助等政策扶持力度,积极拓宽资本金补充渠道,完善抵(质)押登记和征信管理体系,推进企业信息共享,强化社会信用意识,提高担保抵(质)押登记、债务追偿效率。要努力提高扶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扶持一批信誉优良、资本实力强、经营管理规范、风险管控水平高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做大做强,逐步提高行业竞争能力。要积极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业务合作,探索创新合作方式,努力建立双方“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合作机制,形成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企业之间相互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局面。市财政局要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金融办等有关部门抓紧制定促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健康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 五、切实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融资性担保风险,市政府决定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对全市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等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金融办主任、青岛银监局局长担任召集人。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政府法制办、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和青岛银监局等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区市政府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负责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 融资性担保机构实行属地化管理,地方政府是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市政府明确全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门为市金融办和各区市金融办或区市政府确定的部门。市金融办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明确分级监管责任,与各区市监管部门签署日常监管和金融风险处置责任书。各区市政府要结合实际,督促监管部门严格履行职责,全力推进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 (三)加强协作配合 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既要明确分工,又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整顿工作。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及重新确认的有关工作,督促引导企业自查整改,加强日常监管,并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并负责做好重新确认后的变更登记工作。银监部门要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规范整顿各项工作,发现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或者高息揽储、放高利贷等非法金融活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处置工作。公安机关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加大打击力度,对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案件要及时果断处置。人民银行要密切关注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情况,一旦发现涉嫌洗钱问题,应及时启动反洗钱系统进行处置。各级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调查摸底和甄别确认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财务监督,做好对政府出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要自觉增强风险控制、依法合规经营的意识和能力,主动开展自查自纠、业务规范和风险管理,不断提高职业操守和专业素质。规范整顿结束后,各区市要及时向市金融办提交总结报告。市政府将组成调研督导组,对各区市规范整顿工作进行督促和检查。 (四)加强重大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政府是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报告和应急管理工作。要实行融资性担保公司重大风险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市政府要加强调查研究,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制定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重大突发风险事件,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各级政府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有关来电,做好来信来访工作,对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风险,要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要密切关注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加强应急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确保规范整顿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