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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9-15
【实施时间】 2010-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6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井盖设施管理试行办法

[接上页]
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应当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井盖设施设置地点、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定期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级市井盖设施维护管理监管部门。
  第十条 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发现或收到井盖设施缺损信息后,应当立即设置警示防护设施,并在3小时内完成补缺;因作业条件限制,不能在3小时内完成补缺的,应当在36小时内修复。
  第十一条 井盖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省、市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井盖设施的,应当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交通荷载标准,并与地面保持平顺;
  (二)井盖与其基座的连接应当紧密、稳固,具有防盗功能,已建成的井盖设施未具备防盗功能的,应当更换;
  (三)井盖和井壁应当标明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名称和报修电话。
  第十二条 除巡查、维修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设施。
  巡查、维修人员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在井口周围设置警示防护设施;作业完成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购井盖设施。
  废旧井盖设施可以由井盖设施权属单位自行处置;或者由废旧井盖设施权属单位出具证明,交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供销总社指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处理。
  第十四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就井盖设施缺损情况向井盖设施权属单位或有关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收到投诉和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本市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媒体以及社区公共宣传栏应当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井盖设施维护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井盖设施维护管理意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区、县级市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及时对井盖设施完成补缺和修复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井盖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动井盖设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在井口周围设置警示防护设施或者作业完成后未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其他不履行井盖设施巡查、养护、维修和改造等维护管理责任情形的。
  第十七条 有盗窃、破坏井盖设施及相关警示防护设施和违法收购井盖设施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市、区、县级市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以及井盖设施权属单位不履行井盖设施监管或者维护管理责任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规定问责。
  第十九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驻穗军事单位参照本办法加强所属井盖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法律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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