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颁布时间】 2010-09-20
【实施时间】 2010-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5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务系统视频会议地方分会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商务部视频会议系统(以下简称视频会议系统)主会场建设已于近期完成招标工作,进入实施阶段。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建设商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的通知》(商办信函[2010]761号)的要求,为保证视频会议系统主、分会场的同步建设,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按照以下工作安排,争取于10月15日前完成分会场的建设工作:
  一、网络接入
  按照《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信息中心关于做好接入国家电子政务外网工作的通知》(商办信函[2010]854号)的要求,请尚未完成接入工作的单位抓紧落实。
  为做好我部视频会议网络的统一管理,各单位的视频终端需要配置一个59段的ip地址,具体事宜请各单位联系当地政务外网建设及接入节点单位。
  二、视频终端设备采购
  (一)视频会议终端
  商务部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主会场视频会议设备供货商为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选定高清视频会议终端型号为zxv10 t600 8mx。请各单位依据相应标准选择分会场视频会议终端。
  (二)其他视频会议设备
  各地分会场除视频会议终端外,其他必须的设备有摄像、显示、拾音(麦克风)及扩音(音箱)设备。
  摄像及显示设备建议使用1080p高清产品。如果资金条件不允许,亦可使用720p高清产品或相应标清产品。
  三、会议室建设
  本次视频会议系统建设不对各单位会议室建设做统一要求,仅提供分会场会议室建设参考意见(详见附件)。
  四、系统联调及培训
  视频会议系统拟于10月15日起进入整体联调阶段,并将组织相应培训。请各单位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系统试运行的各项准备工作。
  联系人:宋敏青(商务部信息化司) 电话:65197496
  梁爽(技术咨询) 电话:65197495
  郭丽娜(系统集成) 电话:67800178
  谢科(中兴通讯) 电话:18611201819
  传 真:010-65197849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附 件:
  
  
分会场建设参考意见
  

  一、分会场会议室环境设计要求
  (一)环境参数。
  会议室需保持适宜的温度、湿度,通常为 15~25℃的室温,60%~80%湿度较合理。会议室的环境噪声级要求为 40db(a),以形成良好的开会环境。
  (二)灯光照度。
  灯光照度是视频会议基本的必要条件。视频会议召开时间具有随机性,故室内应使用人工冷光源而避免自然光。光源宜选择三基色灯(色温3500k),其位置不能造成刺眼等不良影响。会场的门窗需用深色窗帘遮挡。
  (三)设备布局。
  显示设备通常放置在相对于与会者中心的位置,距地高度大约1米左右,人与显示设备的距离大约为 4-6 倍屏幕高度。与会者到显示设备的水平视角应不大于 60 度。所采用的显示设备屏幕的大小,应根据视频会议的数据速率,参加会议的人数,会议室的大小等几方面的因素而定。
  (四)音响效果。
  视频会议室应具有较高的语言清晰度和适当的混响时间。为保证声源与吸声效果,建议室内铺有地毯、天花板、四壁装有隔音毯,窗户采用双层玻璃,进出门适当考虑隔音装置。
  (五)整体色调。
  会场整体色调是影响画面质量的一大因素。墙壁四周、桌椅宜采用浅色色调。“白色”、“黑色”之类的色调对人物摄像将产生“反光”及“夺光”的不良效应
  二、网络环境
  视频终端设备须与国家电子政务外网边界直接连接。
  视频终端设备须放置在防火墙之外。
  视频会议网络环境中不建议使用 hub。
  视频会议终端须有一个固定的公网地址,网络位置不建议位于防火墙、nat、代理服务器之后。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