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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运字[2010]276号
【颁布时间】 2010-09-20
【实施时间】 2010-09-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85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
  为掌握国内丝绸产品经营销售行情、产品结构等变化,我部筹建了中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系统,制定了《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并经国家统计局审核批准(国统制[2010]102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近期,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联合下发了《关于流通领域市场监管与放心肉服务体系等项目资金申报的通知》(财办建[2010]67号),将“茧丝绸行业市场监测系统”和“丝绸营销网络监测系统”列入市场监测体系财政资金支持范围。请有关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积极与当地有关部门协商,争取相关资金支持,选取当地销售量较大、知名度较高的丝绸营销(流通)企业,以及得到2009年、2010年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丝绸营销网络及品牌建设企业,作为《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的样本企业,监督其做好数据收集、分析报送、信息发布、调研培训、设备购置等相关工作。
  《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数据统计报送将于2010年11月1月起开始,请各地做好工作,并将样本企业报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办)审核备案。
  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联系我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办)。
  附件: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
  
  
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日
  

  附件:
  
  
全国丝绸营销网络监测报表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
  2010年8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善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一、总 说 明
  (一)丝绸是中国的瑰宝,是我国特殊的传统产业和民生产业。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已经形成由种桑,养蚕,丝绸加工,丝绸贸易构成的完善的产业体系,丝绸产量和出口均居世界首位。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丝绸产品需求下降,出口明显减缓,行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因此茧丝绸行业必须顺应形势,不仅要重视国际市场,也要大力开拓内销市场。目前,丝绸产品已经由高收入群体向中等收入群体扩展,除了传统的丝绸服装和制品外,丝绸家纺,装饰用品等大量出现,丝绸内销比例由十年前的不足20%,逐渐提高到30%。因此,加大丝绸产品宣传力度,优化和创新商业营销模式,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引导丝绸企业开发符合不同消费者需求的新产品,促进丝绸制品和服装消费,是实现行业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丝绸营销网络管理系统”是利用信息系统的分析、模拟、优化、预测和评价功能,及时反映和预测丝绸市场产品价格、销量等行情变化,加强国内丝绸营销市场管理,为政府决策和企业经营提供参考依据。
  (二)本制度经国家统计局审查批准。
  (三)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办)负责本制度报表的接收、监测系统建设、信息加工整理及发布等。
  (四)本制度数据来源于茧丝绸行业样本企业,涉及丝绸面料、家纺、服装、服饰和其他五大类别。主要监测数据包括内销量、销售额、库存量以及企业主要经济指标。样本企业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推荐,并经商务部同意。
  (五)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茧丝办)组织、督促样本企业填报统计报表,样本企业通过登录中国丝绸营销网络管理系统(http://cscyxscyxs.mofcom.gov.cn/html/index.html)报送数据。不具备互联网报送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传真方式报送数据。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办)会同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进行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由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办)对外发布。商务部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办)联系电话:(010)85093885,传真:(010)85093884,电子邮件:jsb322@126.com。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联系电话:(010)51662601转618、690,传真:(010)65287273,电子邮箱:swbjsc@126.com。
  (六)商务部和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对样本企业所报送的数据严格保密,未经企业同意,不得将数据用于政府统计分析以外的任何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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