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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红十字会拟订的《关于加强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关于加强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 (市红十字会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为大力推进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的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等15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广泛深入开展救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红一字〔2001〕44号)和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印发<浙江省红十字会关于切实加强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红〔2010〕18号)精神, 现就加强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为指导,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进步和平事业为宗旨,积极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大力普及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努力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市和区、县(市)两级红十字会以及相关单位负责开展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 (二)专兼结合,形成合力。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充分发挥相关部门在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中的业务指导作用和有关社会团体的推动作用,着力提高社会参与程度,共同推进全市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形成政府重视、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的救护培训新格局。 (三)公益为主,有偿为辅。要把现场救护培训工作作为民生工程和实事工程来抓,坚持公益性宣传和培训为主,有偿培训为辅,注重社会效益。 三、目标任务 将现场救护培训纳入全市应急反应体系建设的整体规划和建设健康城市的目标任务,建立救护培训的常态运作机制。到2012年,全市救护培训普及人数达到全市人口总数的1.5%以上,每100-200名普通市民中有1名培训合格的红十字救护员,对高危从业人员中重点人群的现场救护培训率达到90%以上,力争在全市形成群众性现场救护工作网络,不断提高现场应急救护的整体水平。 四、培训范围 (一)加强对高危行业的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对交通运输、安全保卫、旅游、矿产开发、建筑、电力等高危行业从业人员开展现场救护培训,把救护知识和技能培训作为岗前培训的必要内容, 并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范围。 (二)加大救护培训的普及力度。重点做好对社区居民、在校师生等人员救护知识和技能的普及工作。 (三)加强对各类灾害事故应急救护的培训工作。针对水灾、气象灾害、地震、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和森林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核辐射事故等安全事故开展现场救护培训。 五、培训内容 根据《浙江省红十字救护员培训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现场救护培训内容为:群众易于掌握的初级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主要包括止血、包扎、骨折固定、伤员搬运等4项技术,现场心肺复苏、创伤急救基本技术,中毒(化学和食物)、触电、溺水、烧伤等意外事故及家庭紧急救护知识和技能;公共安全、防灾避险等基本知识和技能。 六、工作要求 (一)按照分层分类的原则开展现场救护培训工作。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救护培训师资、红十字救护员的培训,以及对群众性现场救护知识普及工作的检查和指导,各区、县(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协调当地红十字救护员的培训和群众性现场救护知识普及工作。社会各界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学者和业务骨干都应积极响应号召,承担培训、指导任务。 (二)整合各方资源,开展红十字救护员培训。各区、县(市)红十字会要依托当地医疗机构和卫生教育等相关部门逐步建立稳定、方便的培训基地,建立培训质量评估机制。也可采取委托培训、联合培训等形式,组织开展现场救护培训工作。 七、职责分工 市红十字会:制订全市群众性现场救护培训工作的目标和任务,负责全市现场救护师资培训,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检查和指导各区、县(市)的红十字会救护培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