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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149号
【颁布时间】 2010-09-25
【实施时间】 2010-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2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函关于同意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生产场地变更申请的复函


  上海自动化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生产场地变更的报告》(上自仪股〔2010〕第100号)收悉。经审查,同意你公司部分民用核安全电气设备(温度计、压力变送器、差压变送器和纸式记录仪)生产场地由“上海市徐汇区桂林路406号”变更为“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91号”。
  你公司须遵照落实我局在现场核查中提出的各项整改要求,在核级产品制造过程中严格遵守《民用核安全设备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有效运行核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核级产品制造质量。
  特此函复。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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