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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154号
【颁布时间】 2010-09-25
【实施时间】 2010-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2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同意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企业名称和紧固件分包变更以及阀门配对法兰相关情况的复函


  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办理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请示》(纽威字(2010)010号)、《关于申请取消原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紧固件分包项目的请示》(纽威字(2010)011号)以及《关于申请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配对法兰自制的请示》(纽威字(2010)012号)收悉。经审查,复函如下:
  鉴于你公司许可证名称的变更未影响核级阀门的设计和制造能力,同意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设计/制造许可证名称由“苏州纽威阀门有限公司”变更为“苏州纽威阀门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你公司具备自行加工生产紧固件的能力,同意你公司制造许可证中取消紧固件分包项目,但加工紧固件所用毛坯锻件必须采购自核级锻件生产商。
  鉴于你公司具备采购核级毛坯锻件后自行机加制作阀门配对法兰的能力,同意你公司自制阀门配对法兰的申请,但必须采购核级毛坯锻件且自制法兰仅限于你公司核级阀门配套使用。如果你公司直接采购核级阀门配对法兰,必须采购自核级法兰持证单位。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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