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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核安全局
【发文字号】 国核安函[2010]153号
【颁布时间】 2010-09-25
【实施时间】 2010-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2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核安全局关于台山核电站应急柴油机系统剩余油罐制造相关事宜请示的复函


  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台山核电站应急柴油机系统剩余油罐制造相关事宜的请示》(大宝技发〔2010〕60号)收悉。经审查,函复如下:
  一、台山核电站应急柴油机系统剩余油罐(以下简称“剩余油罐”)在使用状态、执行功能等方面与国内目前主要堆型(m310)中日用油罐基本一致。m310堆型中日用油罐为核安全三级,剩余油罐应参照不低于核安全三级的管理要求开展相关活动。
  二、你公司民用核安全机械设备制造许可证的许可活动范围已覆盖剩余油罐。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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