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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175号
【颁布时间】 2010-09-19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低收入居民家庭收入核对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相关部门和单位对核对机构需要核对的信息,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成并反馈。
  第十四条 核对机构对通过规定途径获得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出具书面核对报告,并反馈给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
  书面核对报告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作出有关审批决定的参考。
  第十五条 核对对象对审批决定提出异议时,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认为有必要复核其收入状况的,可以要求核对机构进行复核。
  核对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六条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调查、核实的工作规范和责任制度,保障核对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和公正。
  核对机构应当建立严格统一的管理制度,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核对机构进行信息调取等核对工作时,应当派出至少2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相关证件或介绍信。
  第十七条 核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在核对过程中获得的涉及核对对象的信息。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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