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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数字证书的使用,加强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管理,促进我省网络信任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3号)、《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号)、《电子认证服务密码管理办法》(国家密码管理局第17号公告)、《关于印发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密局发〔2010〕1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数字证书,是指由依法成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签发的以商用密码技术为基础,能够证实电子签名人与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具有关联性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数字证书的申请、签发、使用、更新、延期、恢复、撤销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密码管理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省数字证书应用的统一规划、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分级建设覆盖全省的电子认证服务体系。 第五条 我省电子政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依托我省经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的电子认证基础设施开展,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我省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其系统建设应当符合我省电子认证服务体系的建设要求。 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数字证书使用的电子认证服务,应当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 第二章 数字证书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在下列非涉密电子政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必须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一)利用电子政务系统开展的网上办公、行政审批、公文流转、公文归档以及归档公文向档案部门移交等活动; (二)网上年检、申报、监管、审批、备案、缴费、资质认定、统计等社会管理活动; (三)利用电子化政府采购系统开展的网上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 (四)利用网络开展的向社会提供信息公开服务的活动; (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政务活动。 各单位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方案中明确数字证书功能建设的有关内容及预算,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第七条 在下列社会公共服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使用数字证书: (一)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二)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行业机构利用网络开展的金融服务活动; (三)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气象、环保等领域的企事业单位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四)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社会公共服务活动。 第八条 在下列电子商务活动中,需要解决身份认证、授权管理、责任认定的,依法使用数字证书: (一)基于各类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服务平台和娱乐平台开展的活动; (二)利用网络签订电子合同、进行电子支付、交付数字产品的活动; (三)利用移动电子商务服务平台,通过手机、个人数字助理和掌上电脑等智能移动终端,面向公共事业、交通旅游、就业家政、休闲娱乐、市场商情等领域提供无线支付服务、便民服务和商务信息服务的活动; (四)电子商务活动中交易各方认为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活动; (五)其他利用网络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 第九条 符合数字证书使用范围的政府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各类社会组织、企业和公民,应向具有电子认证服务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数字证书。 在电子政务活动中申请数字证书,须向具有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资格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申请。 第十条 申请使用数字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符合条件的,双方签订数字证书使用服务协议,由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数字证书并收取相关费用。 开展电子政务活动或者社会公共服务活动需要使用数字证书的,应当由单位集中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