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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①国家或省部级突出贡献的专家; ②“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③国医大师; ④教育部“长江学者”; ⑤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⑥上海市领军人才; ⑦在医药卫生实践和理论研究中,有创新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显著的社会效益及经济效益,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前三名)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的主要完成人(第一名); ⑧在现任专业技术职务期间,承担国家、上海市重大科研项目(包括973计划项目、863计划项目等)第一完成人; ⑨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解决重大关键性技术难题,多次成功地治愈疑难、危重病症,或者在较大范围内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或在妇幼保健等领域取得突出业绩,得到国内同行专家公认的专业人才,并享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或为本市医学领军人才、医学重点学科带头人。 (5)卫生专业技术一级岗位是国家特设的特级岗位,其任职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卫生事业单位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及内部各等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任职条件。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职务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七、岗位设置的程序与审核 (一)卫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工作程序 1、组织岗位调查。根据国家、本市制定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标准的要求,按照行业特点、单位发展规划和公益目标,在本单位工作目标任务分解的基础上,开展岗位调查。 2、编制岗位说明书。岗位说明书应当明确拟设岗位的工作任务及职责、工作要求及标准和任职条件等内容。 3、制定岗位设置工作方案,岗位设置方案应当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经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4、按规定程序进行岗位设置方案的审核、核准或备案。 5、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各单位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实施方案,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实施。 6、组织实施。公布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岗位聘任。 卫生事业单位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应保持相对的稳定,实行动态管理。如有特殊原因需重新设置、变更岗位设置方案的,按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审批程序 1、市属卫生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市卫生局备案;区、县所属卫生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由区县卫生局审核后,报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同意,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2、卫生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报批。 3、卫生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其推荐和审批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特设岗位的审批程序,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八、岗位聘任 (一)卫生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实施方案,遵循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规范聘用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岗位聘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二)根据卫生人才的特点,对确属技术拔尖、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特殊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破格聘用,并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三)卫生事业单位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要兼任,并符合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条件的,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经审批聘用在管理岗位上并兼任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同时占用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四)卫生事业单位中非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与聘用,按照相应行业的岗位管理要求执行。 (五)卫生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六)尚未实行聘用制度的单位,应按国家和本市有关文件精神,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组织岗位聘用,并签订聘用合同。 (七)对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完成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其聘用人员应当根据所聘岗位确定岗位工资待遇。 九、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