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五)优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环境。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人为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范围,不得干预注册会计师发表审计意见,严禁指定业务、地方保护、索取回扣等行为。研究制订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规范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和收费行为。规范面向会计师事务所的招标行为,合理制定标的,招标信息要公开、规范。 三、建立健全多层次人才培养和引进体系 (一)制订注册会计师人才培养规划。省财政厅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根据广东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注册会计师行业服务社会能力的实际,研究制订行业人才发展战略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和引进一批适应行业发展新要求的国际化、复合型人才。进一步健全包括执业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复合人才和后备人才在内的行业人才培养体系。 (二)创新人才培养和引进机制。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人才培养引导作用,建立注册会计师行业人才培养基金制度。搭建人才培养、引进和交流平台,分层次、分阶段、分步骤抓好行业人才培养的组织实施。建立行业人才继续教育奖励制度。注重发挥会计师事务所在人才培养中的基础性、主渠道作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对高学历、高素质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和储备。做好人才跟踪培训,支持专业领军人才和高水平复合型人才在人才培养中发挥传帮带作用。 四、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和行政监管 (一)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充分发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在行业自律中的作用,严格注册会计师注册及考试制度,加强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教育,加大对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的自律检查和惩戒力度。进一步弘扬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的职业风尚,不断完善行业信用管理制度、诚信档案制度、行业从业人员诚信宣誓制度和会计师事务所诚信公约制度。积极探索建立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制度,建立健全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 (二)建立综合评价和分级管理制度。建立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体系,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人才状况、执业质量、内部治理、诚信水平和品牌形象等进行客观考察和评价,实现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等级评定,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分级监管制度。对综合评价等级较低的会计师事务所,加大对其执业质量的检查力度,加强日常监管。 (三)完善执业质量监控体系。健全会计师事务所法定鉴证业务报备制度,建设全省统一的报备信息平台,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定期开展执业质量和执业资格专项检查,依法查处虚假报告、通同舞弊、索取回扣、挂名签字、兼职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实行跟踪整改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告。严格市场准入,依法审批会计师事务所。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退出机制。建立财政、审计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部门协调监管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通过定期通报情况、案件移送、联合办案等形式,形成监管合力。 五、加强粤港澳台会计服务合作 (一)建立多层次合作机制。以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为契机,加强与港澳台的合作交流,充分借鉴港澳台会计行业发展的成功经验,推动广东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深入贯彻落实cepa框架协议和粤港合作框架协议,不断扩大和深化粤港会计行业合作交流,探索建立政府之间、行业组织之间、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多层次合作机制,在人才培养、制度建设、业务合作等方面实现资源共享。积极推动粤澳、粤台会计行业合作发展。 (二)推动粤港会计师事务所强强合作。研究建立合作机制,搭建合作平台,推动广东会计师事务所学习借鉴香港会计同行先进的管理经验,提高跨境执业水平;帮助香港会计师事务所熟悉内地市场和政策环境,促进粤港会计师事务所相互了解,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三)发挥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桥梁作用。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与香港会计专业团体保持紧密合作与联系,建立稳定、顺畅的工作互访、学术研讨、专业培训、信息沟通、人才交流等合作机制,为两地会员拓展业务、跨境执业提供综合服务。鼓励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选派注册会计师到国内外知名会计师事务所培训实习。鼓励我省注册会计师取得国际认可的境外注册会计师资格,促进行业人才国际化。 六、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加快发展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牵头作用,完善与审计、公安、税务、工商、物价等部门以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机制,科学筹划,分工合作,将加快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健全行业党建工作机制,发挥注册会计师行业党委的重要作用和党员的影响力,不断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 (二)营造良好氛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要不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加大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执业性质、职能作用、发展状况以及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良好氛围,为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