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9-19
【实施时间】 2010-09-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6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推荐增补市建筑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第一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委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粤人发〔2003〕10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人事局《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人发〔2005〕37号)的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扩大充实我市建筑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第一评委会评委库,现就推荐增补评委库委员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委库委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各单位推荐增补的评委库委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科学品德和职业道德;
  (二)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热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能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
  (三)能正确掌握和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职称改革工作的政策;
  (四)推荐进入建筑评委会评委库的委员,应取得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三年以上,同时要有较深厚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丰富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践经验,有承担过重大项目(课题)或解决重大疑难专业技术问题的经历,业绩显著,并工作在教学、科研、生产、经营第一线。
  (五)本次征集的建筑评委会评委库的所需专业为:规划、岩土、测绘、建筑设计、景观设计、结构、给排水、电气、燃气、暖通。
  二、评委库委员增补程序
  (一)各相关单位按条件要求确定本单位推荐人选(已是评委库的人员不需重新推荐);
  (二)各推荐单位填写《深圳市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第一评委会评委库入库人员推荐表》及《深圳市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第一评委会评委库入库人员审核登记表》(详见附件1、2),盖章后连同被推荐人的学历证书、资格证书、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送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审核;
  (三)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并初步遴选;
  (四)增补人选经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进入评委库;
  (五)市人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通知评委库委员所在单位及相关个人。
  三、材料报送时间及受理地点
  (一)报送时间:2010年9月19日至10月15日(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
  (二)受理地点:福田区红荔西路8009号规划大厦501室
  (三)联系电话:83949482、83949526
  附件:1.《深圳市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第一评委会评委库入库人员推荐表
  2.《深圳市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第一评委会评委库入库人员审核登记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1:
  深圳市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第一评委会
  评 委 库 入 库 人 员 推 荐 表
  举荐单位(章)  联系人: 电话: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时间

 年月

工作单位

 

党 派

 

现任专业技术职务

 

现任行

政职务

 

何时何院校毕业

 

所 学

专 业

 

最高学历(学位)

 

拟任评委会中的职务

 

参加过何专业技术团体任何职务

 

 

 

 

 

 

 

或专学业科技方术向特

 长

 

 

 

业主

绩要

成专

就业

情技

况术

 

 

 

著主

作要

情论

况文

 

 

举荐单位意见:

 

单位(部门):

 年  月  日

 

部评

门委

遴会

选工

意作

 

  (盖章):


  注:1、推荐评委库入库委员用表。
  2、此表由举荐单位填写,报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遴选。
  附件2:
  深圳市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第一评委会评委库入库人员审核登记表
  
  

序号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现专业

技术职务

现行政

职务

何时何

院校毕业

所学专业

最高

学历

拟任评委会中职务

拟安排专业组

人事部门意见

1

                       

2

                       

3

                       

4

                       

5

                       

6

                       

7

                       

8

                       

9

                       

10

                       

  注:此表由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录入并传送到市人事主管部门,同时打印盖章后报人事主管部门审核。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