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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企业: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组织申报家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0〕62号),中央财政将在试点地区加快培育一批管理科学、运作规范、连锁经营的家政服务企业。我市是试点地区之一,将采取集中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推荐的方式确定试点企业。现就申报办法通知如下: 一、资助方向 支持一批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龙头家政企业加快连锁门店建设;加快企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加强培训实操教室、保洁设备、烹饪设备等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具体要求按照《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见附件)。 二、申报条件 (一)参与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实体,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二)必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规;无重大人身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 (四)必须有完整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完善的服务流程等标准文件。 (五)连续开展家政业务3年以上;年安置能力达到500人以上;拥有连锁门店20个以上;具有较完整独立的风险控制系统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三、申报材料 (一)企业基本情况介绍(加盖公章)。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企业经营场所房产证或租赁合同(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连锁门店列表(注明名称、地址、面积、开业时间、经营范围、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连锁门店营业执照(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社会保障金交纳纪录(提供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项目建设方案(项目预算、建设方面、进度安排等)。 (七)企业对符合申报条件并提供真实资料的承诺书(加盖公章)。 四、申报办法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予2010年9月20日(周一)下午6时前将申报材料(附电子版)报送市民中心c区3138室,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联系人:刘春激、沈卓蕴,电话:82107207、82107982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家政服务企业建设规范 为加快培育一批管理科学、运作规范、连锁经营的家政服务企业,促进家政服务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 一、须具备条件 参与企业必须是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实体,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按时参加并通过各项年检,及时报送各类报表。 必须具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严重违规;无重大人身事故;无重大质量投诉事件。 必须有完整的企业管理制度,有完善的服务流程等标准文件。 连续开展家政业务3年以上;年安置能力达到500人以上;拥有连锁门店20个以上;具有较完整独立的风险管控系统和内部信息管理系统。 二、建设要求 (一)连锁店建设要求 家政服务企业可以直营方式或加盟方式建设连锁店。 连锁门店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办公场所应配备有计算机、电话、传真、打印机和复印机等设备,具有可互通互联的企业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企业网站并有专人维护;基本生产服务设备齐全(保洁设备、烹饪设备、培训实操教室等),有完善的水电、通讯、消防等配套设备设施。 直营店由总部按统一企业形象标识,统一商标和字号,统一经营模式及统一管理制度。 开展特许经营的家政服务企业须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并参照此规范执行。 (二)经营要求 有完备规范的专业服务程序、收费标准及理赔制度并公示;对客户来人、来电、来函(包括电子邮件)的处理做到及时回复、有问必答;管理人员和服务员要统一着装、佩带服务牌,按公司要求的业务流程规范服务。 对于客户的投诉能够及时进行解决并有记录;严格遵照理赔制度,按合同保障顾客权益,维护企业的权益;企业自身对服务项目回访覆盖面在90%以上,回访满意度在95%以上。 (三)管理要求 管理人员:公司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 家政服务人员:签约家政服务员总数不少于500人;经过培训持证上岗的家政服务员的比例不低于80%;家政服务员具备上岗必备的证件:身份证、健康证、培训合格证;家政服务员工资按时发放,家政服务企业为员工购买人身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 管理制度:有完备规范的岗位责任规则并得以实施;有完备规范的企业与客户书面合同签订制度;有完备规范的人事聘用制度、职工教育培训制度、考评和奖惩制度;有完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备规范的风险防控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