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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发文字号】 杭建法发[2010]411号
【颁布时间】 2010-09-14
【实施时间】 2010-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7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工程建设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

[接上页]
hz 01 js-cf-0252注册建造师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逾期未改正。裁量规则为:逾期30天以上的处3万元罚款;30天以下的,按下列公式计算罚款:
  罚款额=1万元+(逾期天数/30)×(3万元-1万元)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职能范围内对违法当事人实施收回(撤销)、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先报行政许可审批机关撤销许可证后,再按本规则进行罚款处罚。
  第十一条 本规则中所指的安全事故等级认定标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本规则中所指的建筑施工质量严重缺陷和一般缺陷认定标准,按《混凝土结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有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为严重缺陷;对结构构件的受力性能或安装使用性能无决定性影响的缺陷,为一般缺陷。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解释。本规则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表:行政处罚事项、依据和裁量基准列(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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