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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工勤技能岗位的结构比例 1.高等学校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为5%左右。 2.高等学校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应主要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要严格控制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 五、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一)高等学校正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教授一级岗位、教授二级岗位、教授三级岗位、教授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副教授一级岗位、副教授二级岗位、副教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教师岗位名称为讲师一级岗位、讲师二级岗位、讲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教师岗位名称为助教一级岗位、助教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 (二)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参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岗位等级设置和管理参照高等院校教师岗位设置管理办法执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一般应低于教师岗位。 六、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一)高等学校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包括执业资格准入控制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和心理条件; 5.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二)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二级、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四年以上; (2)五级、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八级、九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分别在下一等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在十二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高等学校应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结合各类专业技术岗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三)管理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 (1)三级、五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四级、六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五级、七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管理岗位,应分别在八级、九级管理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2.确因工作需要,由专业技术岗位交流到管理岗位的人员,可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本人条件,直接聘任到相应的管理岗位。 3.高等学校应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办法,结合各类管理岗位实际情况,制定本校管理岗位的具体条件,作为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五年以上,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考评;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七、岗位设置审核 (一)高等学校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二)高等学校的岗位设置方案包括岗位总量、结构比例以及最高等级限额等事项。 (三)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四)岗位设置方案经核准后,应当保持相对稳定。高等学校在核准的岗位数量以及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和最高岗位等级控制范围内,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主调整岗位设置。 (五)高等学校需重新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的,应按规定程序申请核准。 八、岗位聘用 (一)高等学校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内,根据国家和本市岗位设置管理和岗位聘任的相关规定,以及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自主进行岗位聘用工作。 (二)高等学校应分别按照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任职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