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高等学校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使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五)首次进行岗位等级确定和聘任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内部各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按照在高级、中级、初级职务岗位的相应任职年限计算。 (六)首次岗位等级确定和聘任的具体政策衔接,按照本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办法执行。 (七)高等学校应当加强聘用合同的管理工作。依法订立或变更聘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手续。 (八)高等学校年度岗位聘用实际情况,应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九、专业技术一、二级岗位的聘用 (一)专业技术一级岗位由国家实行总量控制和管理,任职条件和确定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聘用: 1.高等院校在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内,将推荐人选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 (三)聘用到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人员除满足岗位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级人才或上海市地方拔尖人才; 2.为国家和上海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享有盛誉的专业人才; 3.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专家、学者。 十、组织实施 (一)高等学校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对各类岗位的任职条件、工作标准、职责任务等做出具体的规定。要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周密部署,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高等院校的稳定和持续发展。 (二)高等学校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对违反政策规定进行岗位设置和聘用的高等院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不予核拨事业经费。情节严重者,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本实施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