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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渔船监管方面。2010年1-9月间,我因各种原因被韩方抓扣的渔船共174艘次,虽较去年同期有所下降,但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给协定实施带来不良影响,并给相关维稳工作带来不确定因素。本届渔委会年会期间,双方同意自2011年起,对在对方专属经济区内无许可证作业、进入领海作业以及使用暴力妨碍公务三种严重违规行为的入渔渔船,取消其三年(包括当年及其后两年)入渔资格;对因抗拒执法和停船命令逃逸的入渔渔船,暂停其当年度30日入渔资格。各有关海区渔政局及省(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涉外渔业管理有关规定,在加强渔民宣传教育的同时,切实采取各项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和及时制止我渔船渔民违规进入韩国水域生产,尽量避免和减少涉外渔业事件发生。 (二)渔业执法方面。我部渔政指挥中心、各有关海区渔政局要组织协调有关省(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管理队伍,重点组织和开展好以下工作:一是认真做好协定相关水域的海上巡航检查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规行为,防止我国渔船进入朝韩敏感水域作业,对在韩方水域无证作业、进入韩方领海作业以及使用暴力妨碍公务三种严重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必须严格遵照有关处罚规定予以严肃处理;二是黄渤海区渔政局要继续组织开展好中韩两国渔业执法公务员互换乘船交流和渔业执法公务员互访工作,并充分利用好双方渔业执法机关联络机制,及时相互通报执法有关情况;三是要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大对买卖和租赁入渔许可证、制作、使用假入渔许可证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关查处情况及时向我局报告。 有关协定水域作业渔船名册编报、渔捞日志回收和发放等工作,由黄渤海区渔政局按有关规定统一研究部署,东海区渔政局协助。有关紧急避难,韩方“特定禁区”、“特定水域”,我国吕泗、长江口和舟山渔场管理以及黄海北部和东海中、南部韩国渔船管理等问题,仍按“农业部47号令”、“96号文件”和我局《关于实施中韩渔业协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渔政[2001]131号)要求执行。 请黄渤海区渔政局尽快制定实施具体办法,组织部署相关工作,并于2011年底前将协定实施情况报我局。 2010年9月29日 附件: 2011年韩国水域我国渔船入渔船数和渔获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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