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办展[2010]194号
【颁布时间】 2010-09-29
【实施时间】 2010-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9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05年下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企业延续申请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根据《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的规定,为做好2005年下半年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以下简称代储资格)企业的资格延续申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代储资格延续申请的企业范围
  凡是2005年下半年取得代储资格且代储资格证书有效的企业均可提出延续申请。提出延续申请的企业可按照自愿的原则,将本企业2006年及以后取得代储资格的仓房一并提出延续申请。
  二、时间要求
  请符合代储资格延续申请条件的企业于2010年10月18~28日(工作日)向相关省(区、市)粮食局和单位提出延续申请。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及相关单位于2010年11月5日前将本地区(单位)所属企业的延续申请材料、延续申请企业汇总表(各2份)报国家粮食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
  三、工作分工
  各省(区、市)粮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受理工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负责所属企业的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受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单位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确保在本次延续申请范围的企业尽快获知延续申请工作的要求,并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企业按期提交延续申请材料创造条件。
  (二)各省(区、市)粮食局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办法》规定的程序,受理企业延续申请,签署是否同意企业延续申请的意见。
  附件: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延续申请表
  企业所在省份: 单位:吨
  
  

企业名称

 

 

企业性质

 

资格证书编号(粮)

 

证书有效期(粮)

 

资格证书  编号(油)

 

证书有效期(油)

 

原取得资格仓号

 

 

 

原取得资格仓容

 

原取得资格罐号

 

原取得资格罐容

 

延续申请  仓号

 

 

 

延续申请 仓容

 

延续申请  罐号

 

 

延续申请 罐容

 

企业关于代储中央储备粮的品种、起止时间等情况的说明:

(盖 章)

年月日

企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意见:

 

(盖 章)

年 月日

 

国家粮食局专家组审查意见:

国家粮食局意见: 


  填表人: 联系电话: 企业负责人签字:
  说明:此表一式三份,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一份,报国家粮食局两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