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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青卫监督字[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0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违法医疗广告和医疗美容专项整治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山东省卫生厅《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违法医疗广告和医疗美容专项整治的通知》(鲁卫法监字〔2010〕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打击非法行医、查处违法医疗广告、开展医疗美容专项检查,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是2010年下半年省卫生厅在全省范围内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目前,我市正在开展的民营医疗机构专项检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项检查、采供血机构专项检查、放射诊疗工作专项检查,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中。希望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要按照省、市的统一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根据省卫生厅《通知》要求,结合省卫生厅2010年年初的工作部署,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以求真务实的态度,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把专项整治工作抓实抓细,确保各个环节不出现纰漏。
  二、加强督导,落实责任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在我市已经开展了较长时间,但是,受经济利益驱使,我市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游医、假医、药店坐堂医等非法行医现象还时有发生。因此,必须下大气力做好重点地区、重点单位和重点领域违法行医的打击力度。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市)要落实责任,要强化对各相关单位负责人、分管人员的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提高依法执业意识、自我约束意识。采取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相结合的原则进行检查,对违法行医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绝不姑息。按照卫生部、公安部《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交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专项整治期间,市卫生局将组织对各区(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认真梳理,及时报告
  根据省卫生厅部署,我市将于10月15日前上报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及汇总表,并迎接省卫生厅督导检查组对我市的检查。请各区(市)卫生局于10月15日前将各自检查情况(含打击非法行医、违法医疗广告查处、医疗美容检查电子版)的总结和汇总表,上报市卫生局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卫生监督局)。
  地址:青岛市北区敦化路377号
  联系人:刁绍华 王建昌
  电话:85788607
  电子邮箱:jianduqike@sina.com
  附件:1、关于开展打击非法行医、违法医疗广告和医疗美容专项整治的通知(略)
  2、医疗美容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略)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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