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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淄博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淄政办发[2010]113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

[接上页]
(五)建立信息共享和激励惩戒机制。依托企业、个人两大征信系统,加强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逐步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一是完善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各职能部门要主动与征信管理牵头部门联系,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统筹职能范围内的行政执法信息,并以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证号码为唯一定位标识,收集、整合信用信息资源,纳入企业、个人征信系统。二是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用的企业和个人,要在信贷授信、工商年检、税收管理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要综合利用法律、经济、舆论监督等手段,对企业、个人的恶意失信行为,依法予以公开,金融机构联合给予信贷制裁,各职能部门依法追究其违法违规责任。三是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着力引导和推进信用报告、评级报告在全社会的应用。各级、各部门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行政审批、土地交易、产权交易、日常监督、资质认定、人才聘用、干部管理,以及检验、评估、评优等工作中,对信用报告、评级报告的使用作出明确规定。积极倡导企业和个人在经济社会交往中使用信用产品,主动提供信用报告或授权他人查询自身的信用报告。四是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利用与披露各个环节,妥善处理好信息披露与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信息安全的关系,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加强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建立淄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研究、拟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研究解决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问题,向市政府提出建议;推动信用信息共享,促进征信市场发展,推动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应用;宣传普及信用知识,推广应用信用信息产品,协调建立部门联动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就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有关问题与各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进行协调沟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承担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科室的负责同志担任。
  附件: 1.淄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2.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淄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名单
  

  总召集人:唐福泉(副市长)
  召集人:李跃刚(市长助理)
  胡希德(市金融办主任)
  张光森(市人民银行行长)
  成员:张学武(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于明磊(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副主任)
  周立华(市公安局副局长)
  成锡钶(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昌晖(市财政局副局长)
  朱拥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董云波(市国土资源局党委副书记)
  刘建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连波(市农业局副局长)
  刘大力(市商务局副局长)
  谢锡锋(市环保局副局长)
  王立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
  马春安(市信息产业局副局长)
  巩庆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邵世文(市金融办副主任)
  范立玉(市中小企业局副调研员)
  王鲁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
  杨林(市国税局副局长)
  潘荣文(市地税局副局长)
  栾召金(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同秀(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宏(淄博海关副关长)
  肖荣银(淄博检验检疫局纪检组长)
  刘洁(市人民银行副行长)
  杨鲁燕(淄博银监分局副调研员)
  祝亚非(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民银行,张光森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职责分工
  

  市人民银行: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完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重点实现监管对象的行政许可和处罚等信息的共享。
  市中级人民法院: 完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重点实现民事诉讼判决和执行等信息的共享。
  市发展改革委: 完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重点实现企业及个人相关行政监管执法信息的共享。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完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重点实现企业及个人相关行政监管执法信息的共享。
  市公安局: 完善部门信用信息资源,重点实现相关行政监管执法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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