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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青卫医妇字[2010]74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0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卫生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增设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局直各单位,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进一步降低我市残疾儿童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实现《青岛市儿童发展纲要》目标,经研究决定,在原基础上增加“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为全市新生儿筛查的常规病种。这两种疾病具有较高的发病率,但确诊和治疗方法简单,治疗效果显著,适宜大规模筛查。
  现将《青岛市增设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青岛市增设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增设 “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两项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以进一步降低我市残疾儿发生率,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切实维护儿童健康权益,保障儿童健康。
  二、主要目标
  进一步加强健康教育,积极开展增设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增设项目后的新生儿疾病筛查率仍保持在98%上,通过早期干预,减少“甲状腺功能低下”、“苯丙酮尿症”、“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和“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这四种疾病对儿童生长发育的不良影响。
  三、组织实施
  (一)市卫生局委托青岛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负责全市增设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增设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工作的组织管理与监督。
  (二)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要继续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网络管理。负责全市增设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工作的质量管理、技术指导、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可疑儿童确诊、患儿追访并给予及时的治疗,及时向市卫生局上报全市增设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工作信息。
  (三)各区、市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增设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的标本递送、工作协调、信息收集汇总,负责追访辖区内筛查结果可疑的儿童,定期向所在区、市卫生局及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上报新生儿疾病筛查信息。
  (四)设有产科的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做好增设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的相关工作,及时向所在区、市妇幼保健机构报告新生儿疾病筛查有关信息。
  四、保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增设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筛查、确诊、追访、治疗等多个环节,涉及不同单位、学科,管理及技术要求高。为确保筛查质量,规范服务行为,避免漏筛,各筛查单位要在青岛市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的具体指导下,严格按照青岛市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基本要求,各负其责,规范运作,对工作流程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保持职责明确、服务高效的新生儿疾病筛查服务网络有效运转。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规划和监管,保证该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家长主动参与筛查的意识,保持增设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后的高筛查率。卫生行政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做好增设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的宣传工作,利用多种渠道如宣传栏、宣传单、各种媒体及当面讲解等形式向家长进行宣传,提高其主动参与的意识。通过宣传动员和正确引导,在家长自愿的原则上,努力提高增设新生儿疾病筛查项目的筛查率。
  (三)加强监测评估工作。凡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的医
  疗保健机构要认真填写卡片(以正楷填写),字迹清楚;认真做好资料登记工作,采血、缓采、拒采、死亡等情况保存好证据,所有资料保存10年。各有关医疗机构与妇幼保健机构之间要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共同追访可疑患儿,杜绝因工作衔接不到位而贻误其诊断治疗。各区、市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做好方案实施过程中的监测评估工作。监测评估与日常工作管理考核及我市“两个纲要”评估奖惩同步进行。
  (四)提供规范化、标准化服务,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质量。各有关单位应当做到筛查技术操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筛查工作的质量。同时要认真执行物价政策,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四项相关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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