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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眉山市政府
【发文字号】 眉府办发[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9-27
【实施时间】 2010-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眉山市行政机关公文办理责任处理试行办法

[接上页]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推诿不办的;
  (三)承办不力,能解决未解决,导致群众重复反映的;
  (四)办理结果与交办问题内容不符、答非所问,致使问题未有效处理的;
  (五)简单化办理,避重就轻,未涵盖交办内容的;
  (六)按规定应将办理结果回复反映人,但未及时回复的;
  (七)特殊紧急问题,需要立即办理,未及时处理的;
  (八)市领导明确交办,相关单位未及时正确办理的。
  第六条 市政府信访局、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第五条所列情形,对各责任单位承办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情况进行督查和统计,并将各责任单位承办结果年终汇总后送市目标办。
  第七条 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信访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访局、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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