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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 (二)属于本部门职责,推诿不办的; (三)承办不力,能解决未解决,导致群众重复反映的; (四)办理结果与交办问题内容不符、答非所问,致使问题未有效处理的; (五)简单化办理,避重就轻,未涵盖交办内容的; (六)按规定应将办理结果回复反映人,但未及时回复的; (七)特殊紧急问题,需要立即办理,未及时处理的; (八)市领导明确交办,相关单位未及时正确办理的。 第六条 市政府信访局、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根据第五条所列情形,对各责任单位承办市长公开电话、市长信箱情况进行督查和统计,并将各责任单位承办结果年终汇总后送市目标办。 第七条 对相关单位的责任追究,由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政府信访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依法调查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信访局、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