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科研函[2010]171号
【颁布时间】 2010-10-09
【实施时间】 2010-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3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关于组织申报“城市水污染控制关键设备与重大装备研发及产业化”和“饮用水安全保障关键材料设备产业化”项目(第一批)课题的通知

[接上页]
针对我国小城镇污水处理缺乏具有针对性的适用工艺及成套设备,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区域,开展小城镇污水处理技术设备的开发及系统集成,形成适合不同地域特征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技术及成套设备,通过成套化技术方案与设备的集成化与示范应用,实现小城镇污水处理工艺技术方案和技术设备的系列化、模组化及标准化发展。
  (二)重点任务
  开发适用于中小型污水处理厂的小型化技术和设备(包括一体化处理设备),针对不同规模的装配化污水处理设备和模块,开展相关技术设备的系列化和模组化工作,并建立生产线。开展小城镇污水处理成套设备的标准化设计。
  (三)考核指标及成果形式
  (1)开发出适用于不同区域特征及环境要求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工艺系统,包括3类工艺技术的成套设备。成套设备应在15个以上不同规模与水质条件的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中集成应用,初步构建成套设备的系列化、模组化和标准化;
  (2)开发出适用于不同规模小城镇污水处理的关键设备模块化和装备化技术(包括一体化装备),形成200台(件)/年以上的生产能力,设备国产化率80%以上;开发出适用于小城镇污水处理的快速施工技术及相关材料,建设周期缩短30%以上;
  (3)形成30个以上小城镇污水处理技术、设备及集约化运营综合示范;成套设备应用总规模总规模不低于100万m3/d。
  (四)经费来源及构成
  本课题国拨经费不超过500万元,地方/企业配套经费不低于国拨经费的2倍。
  (五)实施年限
  2011年1月~2015年12月。
  
  
国家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科技重大专项
  “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主题
  饮用水安全保障关键材料设备产业化项目
  课题申报指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
  二〇一〇年九月
  

  一、指南说明
  本项目针对我国供水行业国产化设备与材料产品类型少、质量稳定性差、市场占有率低等问题,以促进供水行业技术进步、保障饮用水安全为出发点,研发集成关键技术设备,建立产业技术标准,通过应用示范带动国产化材料设备及上下游产业的发展,提升饮用水设备与材料制造水平,初步形成具有竞争力的饮用水设备制造和产业化体系。
  “饮用水安全保障关键材料设备产业化”项目设置以下7个课题:
  课题1 大型臭氧发生器设备研制及其产业化
  课题2 饮用水处理用膜组件及装备产业化
  课题3 新型二次供水设备研制及产业化
  课题4 供水管网漏损监控设备产业化
  课题5 饮用水水质检测监测设备产业化
  课题6 移动式饮用水应急供水设备产业化
  课题7 净水厂用高效活性炭制备产业化
  通过发布指南征集课题申报书,经评审后择优确定课题承担单位。承担单位或地方的配套经费原则上不得低于国拨经费的2倍。
  二、指南内容
  课题1 大型臭氧发生器设备研制及其产业化
  (一)主要目标
  针对我国饮用水深度处理和污水处理领域广泛采用的臭氧发生器及配套系统主要依赖进口、价格昂贵、技术服务不到位等问题,以研制稳定可靠、技术性能先进的臭氧发生器为目标,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性能、高寿命的放电管,研制臭氧发生器系列产品,形成以臭氧发生设备为核心的臭氧成套化、规模化生产制造体系,并集成臭氧发生相关配套设备和系统检测设备,推动臭氧系统配套设备国产化、专业化。
  (二)重点任务
  (1)研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性能、高寿命的臭氧放电管;
  (2)研制大功率高可靠性的中、高频电源,并通过臭氧系统的优化设计与配置提升系统运行的稳定性,降低电耗;
  (3)集成臭氧发生器的各组件系统,形成可产生高浓度臭氧,稳定可靠、低电耗、智能化控制水平高的臭氧发生器。
  (三)考核指标及成果形式
  (1)形成10-50kg o3/h的臭氧发生器系列产品,具体要求如下:
  氧气源:浓度180mg/l,发生效率≤11kwh/kgo3(冷却水温度25℃)
  空气源:浓度30mg/l, 电耗≤15kwh/kgo3(冷却水温度25℃)
  (2)放电管使用寿命不少于10年,故障率达到或优于国外设备水平,返修率<0.5%;
  (3)连续无故障运行一年后臭氧浓度、电耗指标降低≤10%;
  (4)产品整体国产化率达90%以上,产品价格比市场同类进口产品降低30%以上;
  (5)建立臭氧发生器系列产品生产基地1个,年生产能力不低于100台套以上,市场占有率提高20%以上,其中,在饮用水方面规模化应用工程不少于10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