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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近年来,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引下,全国水利系统技术监督部门工作人员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技术监督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适应由传统水利向现代水利、可持续发展水利的转变,围绕新时期水利中心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落实部党组治水新思路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保障,水利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质量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了充分调动广大水利技术监督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提高水利技术监督工作水平,按照《关于印发水利部表彰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水人事[2010]165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在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报表扬的名称和名额 (一)通报表扬的名称 先进集体: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先进个人: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个人。 (二)通报表扬的名额 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40个,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个人8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通报表扬的范围 (一)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推选范围 水利标准化管理部门或单位,水利技术标准编制单位,从事标准研究、试点示范、宣贯培训、组织实施等的单位或部门;从事水利认证活动的单位或部门,通过认证的水利单位或有关质检机构实验室;开展水利计量检定、授权、培训等参与量值传递和溯源活动的有关单位;有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的水利行业质检机构实验室,经过注册登记的qc小组,以及有关事业(中介)单位。 (二)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个人推选范围 从事水利技术标准研究、编制、宣贯培训、实施和监督检查,认证认可有关评审(审核、检查)、技术与管理工作,计量、质量工作的职工。 三、通报表扬的条件 (一)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国家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在水利技术监督领域取得明显成果,对推动水利技术监督工作起到示范作用。 2、全体员工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质量意识强,积极参与相关活动。单位在人、财、物等方面为编写水利技术标准、开展水利认证认可、计量工作或qc小组活动创造良好条件。 3、承担2项以上水利技术标准编制任务,积极采用国际标准。认真按照计划或合同进度组织开展水利技术标准的制定、修订及管理咨询工作。 4、承担编制的标准章节结构合理,条文准确严谨,文字表述规范。标准的技术水平高,内容准确,可操作性强,并与相关标准协调一致。 5、在标准的宣传培训、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活动中表现突出,促进了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财务效益,获得国家或省、部级科技奖励。 6、按照工作计划,认真规范地组织实施水利认证认可工作,在评审(审核、检查)、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中思想素质好,自律意识强,业务能力精,认证质量高,机构信誉好,为被认证单位提供了有效服务。 7、有健全的认证或qc组织管理机构和人员,完善的管理体系,持续改进的机制和能力,较高水平的检测能力,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财务效益。未发生质量、环保或职业健康安全事故,无客户投诉。 (二)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个人评选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作为“全国水利技术监督工作先进个人”: 1、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和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合作精神和沟通协调能力,勤奋务实,公正廉洁。 2、热爱水利标准化工作,熟练掌握计量认证、生产许可、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有关评审准则以及相关技术标准,具备较高的技术水平,业务熟练,业绩突出。 3、从事水利标准化工作5年以上或主持编写技术标准、宣贯辅导教材1本以上,工作质量高,信誉好。在标准的编制过程中组织解决了关键技术问题,主编的水利技术标准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社会、环境、财务效益,或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