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农业技术推广专项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 “(二)国家和地方农业发展基金中用于农业技术推广的部分; “(三)国家确定的相关支农专项资金中的技术推广部分; “(四)国际有关组织与个人提供的贷款、捐赠等。” 二、删去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