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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09-29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40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的决定(2010)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九条修改为:“省自然科学基金、重大科技支撑与自主创新专项引导资金,应当逐年按照一定比例增加,重点支持高新技术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及前沿先导技术、共性关键技术和重要技术标准的研究。”
  二、删去第十条第二款。
  三、删去第十四条第二款。
  四、将第十六条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认定和有效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失效。”
  五、将第十九条修改为:“高新技术企业应当不断增加对科技开发的投入,其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删去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七、将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八、删去第四十五条。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发展高新技术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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