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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09-29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4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的决定(2010)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每年八月八日为全民健身日。”
  二、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全民健身设施。临时占用全民健身设施的,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同意。临时占用期满,占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归还并保证全民健身设施完好。
  “公共体育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按照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的规定执行。其他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经体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建设或者规划部门批准,并按照就近、方便使用的原则,先行择地新建偿还;新建的全民健身设施的面积、标准不得低于原设施。”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侵占、破坏全民健身设施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全民健身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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