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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10-09-29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决定(2010)


  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从事一般工种的职工,上岗前应当经过职业培训;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二、删去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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