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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违反本办法规定,境外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采集和收购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未经批准对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进行野外考察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所采集和收购的野生植物以及考察资料,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核发采集证的;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野生植物采集,是指采伐、采挖、采摘、采割、收集野生植物的植株及其根、茎、芽、叶、花、果、皮、汁液等。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