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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杭政办[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9-29
【实施时间】 2010-09-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4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杭州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三)建立变更登记制度。农村产权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意向后,签订农村产权交易合同,杭州农交所审核、登记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凭证》,有关部门根据杭州农交所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凭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加大扶持力度。农村、农场和农民个人将土地经营权转让或将土地承包(出租)给农业生产者进行农业生产的,免征其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
  (五)健全争端解决机制。在杭州农交所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杭州农交所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加强农村产权交易的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杭州市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领导机构,负责农村产权(资源)流转工作的组织和领导。管理委员会下设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农村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产权交易管委会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工作,保障农村产权交易顺利进行。市农办、林水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规划局、科技局、财政局(地税局)、工商局等相关职能部门服务窗口增加农村产权交易的服务项目,提供确权赋能、资格审查、登记变更等职能服务。
  (二)完善农交所服务功能。杭州农交所负责制定农村产权交易规则,落实市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相关政策制度,调解农村产权交易纠纷;建立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提供上网查询服务,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审核农村产权交易文本和交易程序,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登记、鉴证;为农村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和价款结算等配套服务;按照“统一交易平台、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培训机制、统一网络建设”的管理模式,组织管理农村产权市场各平台内的各项交易行为;加强我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交易服务,提升平台功能,完善农村产权市场制度,逐步建成综合性、专业化农村产权交易服务平台。
  (三)加强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监管。对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受让方、会员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违反国家和本市农村产权转让有关规定的,当事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社会中介机构在国有(集体)产权、资源交易服务中违规执业的,由主管行政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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