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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教育厅
【发文字号】 川教[2010]190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4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阶段控辍保学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一是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承担控辍保学的责任,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推动制度建设,分解细化责任,提供必要保障,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落实到位。要积极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要合理调整学校布局,防止因上学不便造成学生辍学。要坚决禁止组织初三学生提前分流。要与有关部门合作,推动落实用人单位不准招收童工的规定,协助有关部门对违规单位及人员采取必要处罚措施并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二是学校要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面向全体学生,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义务教育招生必须坚持免试就近入学,严禁以考试方式择优选拔新生。要公平编班,不得举办重点班、快慢班及各种名目的辅导班,不得按考试分数给学生排队。坚持“以学生为本”的原则,注重因材施教,优化教学过程,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养成正确的学习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严禁把增加作业量作为惩罚学生的手段,保证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
  三是广大教师要加强职业道德修养,提高业务素质。要关心爱护每一名学生,坚持正面教育,不准粗暴压服学生,不准侮辱学生人格,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要切实加强对“学困生”的教育和辅导,通过个别辅导、建立帮学对子等形式,帮助其克服学习困难、树立学习信心,解决厌学情绪。不得歧视“学困生”,不得以种种理由不准“学困生”参加毕业考试和中考。
  四是学校和教师要对学生家长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动员工作。 学生家长对控制中小学学生辍学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和广大教师要利用与学生家长联系和接触相对较多、影响较大等有利条件,加强宣传和思想工作,动员学生家长依法送子女按时入学并保证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督促学生家长不得以家庭困难为由擅自中断子女学业,更不得强迫子女退学外出打工或经商。
  四、加强监督,实施奖惩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控辍保学工作的督导评估和检查,定期公布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地区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辍学率连续三年高于国家限定标准,经整改仍达不到指标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撤消县(市、区)或乡镇的“普九”称号。要在当地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对因工作失职未能完成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率、巩固率和控辍保学指标的,无法定事由拒绝本地区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不准毕业生参加毕业考试的,因办学思想不端正造成学生辍学的,对本校学生辍学未采取必要解决措施的,体罚、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辍学的,其他原因造成学生辍学的,均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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