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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教育部
【发文字号】 教民厅[2010]11号
【颁布时间】 2010-10-08
【实施时间】 2010-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6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有关研究生招生单位:
  现将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研究生招生计划为国家定向培养专项招生计划,此计划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之内单列下达,不得挪作他用。2011年计划招生5000人,其中,博士研究生1000人,硕士研究生4000人,可招收10%的在职汉族考生和民族自治地方的非在职汉族考生,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汉族考生招生比例要求,不得超比例录取。
  被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先在高校基础培训基地集中进行一年基础强化培训(基础培训点另行通知)。博士研究生直接入校学习。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含基础培训)住宿费、生活费自理。各招生单位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国家有关政策予以资助,确保其完成学业。
  二、考生报考资格的确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处负责,未设民族教育处的由高等教育处等相关处室负责。各招生单位要认真做好报考考生的政审工作。
  三、招生工作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和采取“自愿报考、统一考试、适当降分、单独划线”的原则。招生录取的具体办法,由我部另行通知。学生毕业后,按协议回定向地区和单位就业。
  四、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硕士生考生采取与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报名方式,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报考博士研究生的考生参加招生单位统一组织的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单位自行确定。
  五、各招生单位要严格执行和落实教育部单独划定的复试分数线和其他相关政策,对符合国家确定的基本要求的考生实行差额复试。录取工作按照德智体要求全面衡量,硕士研究生依照下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计划数和民族比例顺次录取。对西藏、新疆等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民族考生以及报考少数民族语言类和理工科类考生给予适当倾斜。博士生录取向民族工作重点地区倾斜。对招生单位拟录取考生报考资格、区域分布和民族比例等,经我部审核后方可录取。
  六、考生不能在全国普通研究生招生计划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之间调剂录取。
  其他招生、录取和培养等有关工作按《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大力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的意见》(教民〔2004〕5号)和《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财政部 人事部关于印发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教民〔2005〕11号)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招生单位进一步深入做好宣传、咨询等生源组织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反馈给我部民族教育司。
  请各研究生招生单位于2010年12月10日前将报考人员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硕士生考生、博士生考生、生源省、应届生、往届生等)报我部民族教育司。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1:
  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名额分配表
  
  
招生单位 博士计划 硕士  计  划
小计 河北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甘肃 青海 宁夏 陕西 新疆 新疆兵团 其它
合计 1000 4000 53 393 74 134 80 187 184 305 20 127 200 355 322 193 151 142 128 23 402 144 308
教 育 部 830 3090 45 296 57 108 64 148 147 251 18 103 160 275 258 142 108 110 100 20 303 101 246
北京大学 16 45 1 5   2   2 2 3   1 2 4 3 4 2 2 2   5 2 3
中国人民大学 15 45   5 1 2 1 2 2 3   2 2 4 4 3 1 1     5 3 4
清华大学 35 45   5 1 1 1 2 2 3   1 3 3 3 4 2 2 1   5 3 3

  注:内地西藏班、内地新疆班、民族院校、高校少数民族预科培养基地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硕士基础培训学校的教师和管理人员报考有关高校中的“其它”项计划。
  附件2:
  报考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贯

 

民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市(县)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报考单位

 

报考专业

 

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5年。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年 月 日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跨省、跨地区的应届毕业生可用传真方式与生源省份教育厅(教委)有关部门进行资格确认。
  附件3:
  报考201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考生登记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婚姻状况

 

政治面貌

 

籍贯

 

民族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详细地址

省(区、市)市(县)

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及通信地址

单位

 

邮政编码

地址

   

现工作或学习单位

 

本人联系电话

 

毕业学校及专业

 

毕 业 时 间

 

最后学位

 

最后学历

 

报 考 单 位

 

报考专业

 

1.自愿报考本计划。

2.自愿签定协议书,保证毕业后回本人(在职)所在原单位或回本人(非在职和应届生)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就业,并至少服务8年。

3.同意毕业后由学校将档案、户口、学位及学历证书统一寄至定向单位。

4.若不按协议就业,本人按有关违约规定,支付培养成本和违约金。

注:考生若同意上述4项内容,可在申请人签字一栏中签字,经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盖章后,即可确认有报考资格。

 

考生签字______年 月 日

 

单位意见(在职考生):

 

 (盖章)

 

年月 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高教处)意见: 

(盖章)

 

年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省教育行政部门、省招办、招生单位各留存一份
  审批单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海南、西藏、陕西、新疆等省(区、市) 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厅(教委、教育局)高教处等相关处室; 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宁夏、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省(区、市)教育厅(教委)民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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