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2010]77号
【颁布时间】 2010-10-09
【实施时间】 2010-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6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各地要切实加强工程资金管理。所有工程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制度,中央、省和市、县级资金分别建设不同的项目学校,确保改造一所、安全达标一所。严格实行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学校单体建筑交付使用前,必须提交审计报告。要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各级财政对工程资金要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要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按工程进度拨款,确保工程需要。严禁克扣、截留、挤占、挪用、套取专项资金,不得偿还过去拖欠的工程款和其他债务。要建立工程资金公示制度,以市、县(市、区)为单位,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布工程资金的投入分配情况、项目资金到位情况,设置举报电话、网站留言专栏等意见反馈渠道,项目施工现场公示牌和项目永久性标牌要明确项目资金来源、额度、到位、使用等情况,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要建立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截留工程资金、骗取上级补助资金、减少本地政府投入以及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违规违纪行为,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严格执行工程优惠政策。各地要严格执行校安工程涉及的优惠政策,坚决减免各项建设收费,切实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省各级城乡公办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工程建设所涉及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政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森林植被恢复费、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基金、水利建设基金(防洪保安资金)等政府性基金,均应当予以免收;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在服务双方协商的基础上,适当予以减收或免收。鼓励企业以提供免费服务的形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工程进行捐赠,这部分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对工程巧立名目多收费、乱收费,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查处。
  五、狠抓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新建中小学校舍必须按照工程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凡达不到学校建筑质量标准要求的,必须作出相应调整。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切实增强质量意识,把质量管理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要把好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检测关口,积极引入新型建筑材料,杜绝不合格建筑材料进入工地。要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发生。要从实际出发,学习推广先进管理办法,采取倒排工期、现场办公、责任包干、督办催办等方法,大力推进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我省工程规划任务如期完成。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