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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10-09
【实施时间】 2010-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组织申报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卫生标准化行动计划(2010-2012年)》(沪质技监标〔2010〕362号)有关要求,发挥标准化工作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的支撑和推动作用,我局计划启动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示范工作,今年先择优选拔2-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向本市标准化主管单位推荐作为示范试点。具体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本市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是指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创建主体、以促进标准制定与实施为主要内容,由上海市卫生局推荐,经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实施的项目。
  凡经选拔列为示范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建立并完善科学合理的符合实际需要的社区卫生服务标准体系,组织实施相关服务领域的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制订并实施本单位服务标准,积极参与地方、行业、国家标准的研制工作,加强标准化工作培训,规范自身服务行为,持续改进服务质量。
  二、申报示范试点对象的基本条件
  申报标准化试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领导重视。单位领导重视标准化工作,将标准化工作作为本单位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加以推进。单位职工经过培训,具有较强的标准化意识。
  (二)稳步发展。社区卫生服务软硬件(包括管理、人才、学科、信息化、设施等)配备水平较高,具备较好的发展潜力,经建设可具备一定标准化服务示范作用。
  (三)制度完善。严格落实国家和本市地方的各类卫生标准,包括家庭病床服务规范、有关放射卫生标准、有关传染病报告规范等;在服务和管理方面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具备形成本单位内部工作标准和参与本市地方标准研制的工作基础。
  (四)机构健全。设有统一的标准化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落实和研制各类相关标准。
  三、申报程序
  本次申报以自愿为原则,每区县最多申报一家推荐单位,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区县卫生局择优选拔本区域内的推荐示范试点单位,并组织该单位填写《上海市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申请表》(一式三份见附件),由区县卫生局审核盖章后,于10月25日前书面报市医疗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地址:北京西路1623号;邮编:200040;联系人:李立新;联系电话:62674606)。
  (二)上海市卫生局会同市医疗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申报试点单位中进行择优选拔,并向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推荐。
  (三)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批准后,示范试点单位按照本市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管理要求开展有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申请表
  
  
上海市卫生局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附件:
  社区卫生服务标准化示范试点申请表
  单位名称(章)
  联  系  人 
  联 系 电 话 
  
  
  
  
  

单位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邮编

 

所属领域

 

经济类型

 

法人代表

 

标准化工作管理机构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传真

 

本单位现状

 

本单位标准化工作基本情况 (含制订与实施标准、参与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人员培训等内容,可另附页)

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

标准化试点工作的主要任务

 

标准化试点工作的保障措施

标准化试点工作的实施计划

区县卫生局意见

 

(章) 年  月 日

市卫生局意见

 

(章)年  月  日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意见

 

(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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