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规范我市精神(智力)残疾人“仁爱家园”管理,有效促进“仁爱家园”各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机构性质 本办法所称的“仁爱家园”,是指在杭州市所辖街道(乡镇)设立,为病情稳定的精神(智力)残疾人提供日间照料、心理疏导、娱乐康复、简单劳动、社会适应能力训练的公益性社会福利机构。 “仁爱家园”建设是精神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区精神病防治康复工作的主要形式和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内容,其分级评审标准由市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订和评定。 二、适用范围和接纳对象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范围内“仁爱家园”的管理。 (二)接纳对象。 “仁爱家园”接纳对象为具有杭州主城区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经过治疗病情稳定的精神或智力残疾人(以下简称工疗员)。工疗员按活动形式分为全日制、日间照料和定期托管3种,其中参加日间照料的工疗员人数占各“仁爱家园”工疗员的比例,街道不得低于35%、乡镇不得低于25%。 三、发展目标 (一)发展原则。 “仁爱家园”实行城乡一体化发展,按照“以人为本、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发挥街道(乡镇)的主体作用,以维护社会稳定、恢复残疾人社交和就业能力、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为主要目标,以满足残疾人基本照料需求为重点,为社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辅助就业服务;以政府主导、部门参与、行业管理、社会联动为实现形式,促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 (二)建设目标。 按照《中共杭州市委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市委〔2009〕26号)规定,坚持“立足现有、分步到位、逐步推进”的工作原则,加快推进“仁爱家园”建设。到2010年底,全市多数街道(乡镇)各建有1家由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举办的“仁爱家园”,或乡镇联合建立区域性“仁爱家园”,以满足残疾人日间照料需求。 四、机构建设 (一)机构登记。 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举办的“仁爱家园”,符合事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登记为事业单位;社会力量举办的“仁爱家园”,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1.按事业单位登记程序:由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提出申请,经区残联审核后统一交区民政局审批,在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办事业单位登记,并报市残联备案。名称统一为“杭州仁爱家园××工疗站”。 2.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 (1)名称预登记:申请单位直接向区民政局申请登记,名称统一为“杭州仁爱家园××××”。 (2)成立登记:申请单位完成名称预登记后,经区残联审核同意,向区民政局申请登记。 (二)机构设置。 “仁爱家园”须有相对独立的用房及相关设施,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举办的“仁爱家园”所需用房及相关设施由各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负责落实。 1.“仁爱家园”根据《杭州市精神卫生工疗站等级标准试行办法》(杭精卫〔1994〕6号),实行三级标准制,其中街道(乡镇)办事处(政府)举办的一级“仁爱家园”开办资金(注册资金)应达到5万元,二级“仁爱家园”应达到10万元,三级“仁爱家园”应达到20万元。 2.我市“仁爱家园”建成后设施条件应达到第三级标准,即按照当地常住人口0.09-0.1%的比例规划,日间照料机构最低建筑面积为人均8平方米,日间照料与集中托养合并机构最低建筑面积为人均10平方米。 3.“仁爱家园”设施建设应着眼于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工疗员的特点,配有生活照料、医疗康复、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工场作业、培训、办公等设施和设备。 4.使用面积达到500平方米以上,接纳对象20人以上,配有生活照料、医疗康复、体育健身、文化娱乐、工场作业、培训、办公等设备和设施,达到省级标准的“仁爱家园”,可向市残联提出申请,申报“浙江省残疾人小康?阳光庇护中心”。 (三)“仁爱家园”用水价格执行非经营用水价格,天然气价格执行居民收费标准。 (四)机构运行。 “仁爱家园”按市场经济模式进行运作,可按月收取一定的托管费。对持有《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予以免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