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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川发改价格[2010]941号
【颁布时间】 2010-09-30
【实施时间】 2010-10-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04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卫生厅关于医疗废物处理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省人民医院、省肿瘤医院、省体育医院、成都军区陆军总医院、省中医药附属医院:
  为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工作,成都市物价局制定了《医疗废物处置收费标准》(成价函〔2010〕4号),并调整了所属范围内医院的床位费收费标准。鉴于本次医疗废物处置费的调整幅度和征收方式发生了变化,对相关医疗的运行成本有一定的影响。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经我们单独批复过的床位费的医院,在此次调整医疗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时,在原批复的床位费标准基础上顺加2元/床·日,作为征收的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原批复的干部病房床位费和特需服务床位费暂不执行顺加2元/床·日的标准,仍按原床位费标准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0年10月1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委。
  联系人:四川省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许 玲
  电 话:028-8670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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