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建城[2010]73号
【颁布时间】 2010-09-26
【实施时间】 2010-09-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行全省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各省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委)、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中明确的任务和要求,推进全省城市照明节能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于近期对全省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目的
  了解和掌握各市城市照明管理工作基本情况,特别是城市照明节能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城市照明经费的来源、使用和管理情况;城市照明管理体制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照明管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城市照明管理、严格控制景观照明的通知》和《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情况;查找城市照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督导各市城市照明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强化城市照明节能管理,提高城市照明工作管理水平。
  二、检查内容
  (一)城市照明管理综合情况
  1.《城市照明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2.依据《城市照明管理规定》、《河南省城市照明管理实施细则》建立统一管理体制、行使统一管理职能情况。是否将城市照明建设、管理统一到一个部门,集中行使管理职能,使城市照明规划设计更专业、建设施工更规范、运行监控更科学、产品器材选用更合理。
  3.城市照明管理维护经费、电费是否足额按时拨付,是否设立了照明节能专项经费。
  (二)城市照明系统节能工作情况
  1.是否建立城市照明节能长效管理机制和节电目标责任制,有无节能计划和节能计量考核措施。
  2.使用的产品、设备是否为通过绿色节能产品认证、经过专业检测审核或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企业的产品;节能措施是否安全可靠、科学合理、经济适用、维护方便;能否保证城市照明系统达到各项技术指标和节能效果;年度城市照明节电率是否达标。
  3.城市照明是否实施集中监控和分时控制模式;道路照明设施建设项目和景观照明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是否按照有关规定与城市照明管理部门进行了充分论证;是否按照明节能设计标准,优先选用通过认证的高效节能产品;是否使用了禁止使用的低效照明产品;高光效、长寿命光源及高效率灯具的应用率是否达到85%以上。
  4.城市景观照明是否使用严禁使用的强力探照灯、大功率泛光灯、大面积霓虹灯、彩泡、美耐灯等高能耗灯具;是否根据景观元素的要点、照明载体的形体特征、材质特性、艺术特点等科学合理地选择照明方法,慎用大面积泛光照明,合理使用内透光照明、轮廓照明等高效节能照明技术和方法。
  (三)城市道路照明技术标准执行情况
  1.城市道路装灯率是否达到100%,公共区域装灯率达到98%以上;
  2.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否做到完好无破损、无锈蚀、无丢失、清洁无污,设施完好率达到90%以上;
  3.城市道路照明亮灯率是否达到98%以上。
  (四)城市景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情况
  1.城市景观照明是否严格按标准规划设计,根据城市规模和经济实力,科学合理进行建设;是否存在单纯追求高亮度、多色彩、大规模、超豪华建设;
  2.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广场、桥梁、园林、绿地、河湖、商业步行街、霓虹灯、广告灯箱、名胜古迹、树木、雕塑等设施的照明,是否做到了统一规划设计,色彩与亮度科学配置,灯饰无破损残缺,总体效果协调;
  (五)便民服务抢修热线(城市照明监控中心)管理情况
  服务承诺、抢修热线、网络设计、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等方面是否完善;接待群众来信、来电、来访记录是否规范、准确,办理过程和结果是否快速、反馈及时、群众满意率高。
  三、检查方法
  此次检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抽调省城市照明专业委员会有关专家,分组进行检查(检查分组另行通知)。检查方法为:听取当地城市照明主管部门有关情况汇报、查阅城市照明主管部门和城市照明管理单位有关资料、现场查看照明施工项目和照明设施运行情况、座谈交流并交换意见。具体检查标准详见附件1。
  四、检查范围
  全省18个省辖市。每个城市另随机抽查2-3个县(市)。
  五、检查时间
  2010年10月下旬,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六、其他事项
  1.各省辖市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开展城市照明管理情况自查,按照本通知要求形成自查总结,并填报附件2和附件3的表格,组织所辖各县(市)填写附件2的表格。各市总结材料及附表请于2010年10月15日之前上报省厅城市建设处(同时报电子版材料)。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