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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独立完成审计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业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对有特殊技术要求的项目,确需聘请有关专家共同完成委托审计业务的,需事先征得委托审计业务的财政部门同意; (三)对审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审计业务的财政部门报告,主动接受财政部门业务指导; (四)编制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注册会计师签字确认; (五)建立健全对审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审计初步结论要听取市有关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意见,并按规定出具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的审计报告; (六)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审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七)未经委托审计业务的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等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审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八)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经费,由市级财政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由市财政监督检查局按规定支付委托审计机构所需审计费用。 第十五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审计结论的利用: (一)作为专项资金拨付的主要依据; (二)作为下年度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预算的参考依据; (三)作为项目验收的参考依据; (四)作为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的参考依据; (五)用于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其他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市财政局相关部门应加强业务指导,并在新制定或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时,进一步强化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机制。第十七条 市财政监督检查局要加强队伍建设,认真学习财政管理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审计监督质量,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按时完成审计监督任务。 第十八条 涉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审计监督的市有关主管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沟通情况,不断提高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水平,进一步发挥好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