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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卫发[2010]126号、甬财政社[2010]1089号
【颁布时间】 2010-10-08
【实施时间】 2010-10-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2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波市卫生局、宁波市发改委、宁波市教育局、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关于印发《2010—2012年宁波市消除麻疹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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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麻疹疫情应急处理能力
  一是提高控制麻疹疫情的反应速度和处理能力,及时发现聚集性麻疹病例,快速做出反应,对早期病例及时进行诊断和处理,加强病例管理,控制医院感染,及时实施适龄人群群体性预防接种防控措施,将麻疹暴发规模控制在最小范围。二是各地应当根据当地疫情预警预测情况,每年需储备一定数量的麻疹疫苗,用于控制疫情。发生疫情暴发时,根据病例的年龄流行病学特征,可将应急接种范围扩大至高发成人年龄组。
  (四)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动员全社会参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全面宣传消除麻疹工作的重要性以及相关政策、策略和措施,将麻疹预防控制作为科普知识宣传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加强对流动人口以及托幼机构、学校等重点人群的宣传工作,使公众了解麻疹的危害、传播途径与预防知识,鼓励其自觉接种疫苗,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消除麻疹工作的良好氛围。
  五、组织与保障
  消除麻疹工作是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卫生、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免疫规划多部门参与的长效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密切合作,并从政策、经费和人力方面保证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建立针对流动人口的免疫接种服务保障制度。
  (一)市卫生局负责制定下发全市消除麻疹行动方案及麻疹强化免疫方案,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全市消除麻疹经费安排计划。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具体实施消除麻疹工作;开展专业人员业务技术培训;加强与宣传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大力开展消除麻疹宣传活动;加强与公安、计生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做好目标儿童尤其是流动儿童的摸底和资料收集;组织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质量。
  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麻疹疫苗的招标采购和分发;制定全市强化免疫人员的培训计划;协助市卫生局制定市级消除麻疹的有关方案,并承担全市消除麻疹工作过程的技术指导。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麻疹疫情监测、控制及麻疹疫苗接种的技术培训等相关工作;要建立健全资金、疫苗、注射器及冷链等管理制度,实行逐级审核制度,确保专项资金(含疫苗、注射器、冷链)账目公开,专款专用。
  各级医疗机构负责麻疹疑似病例的报告和就诊病例的血清、病原学标本的采集工作,协助疾控机构完成流行病学调查和标本运送工作,并准确填报传染病报告卡。
  (二)财政部门负责消除麻疹经费保障工作,会同卫生部门制定消除麻疹资金管理方案,确保工作经费和接种补助经费落实到位。
  (三)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儿童入托、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参与实施消除麻疹的宣传动员。与卫生部门一起定期开展查验接种证工作的督导检查。
  (四)发改部门积极支持做好消除麻疹的项目推进相关工作。
  (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疫苗质量和流通的监管工作。
  (六)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麻疹疫苗强化免疫期间辖区散居人群的摸底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当地有关部门开展与预防接种有关的宣传、教育和接种对象的摸底调查等工作,发现居住地新进流动儿童,应当及时向属地接种单位通报。
  六、督导检查与考核评价
  各地要加强对消除麻疹工作的组织管理,严格按照《行动方案》等相关文件要求落实各项工作,每年都要对消除麻疹执行进度、麻疹监测指标完成情况、资金使用和实施效果等情况进行总结、绩效评估和工作督导,并于次年2月10前,将评估结果报市卫生局,并抄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地消除麻疹工作开展督导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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