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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证券业协会
【发文字号】 中证协发[2010]158号
【颁布时间】 2010-10-14
【实施时间】 2010-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保荐机构推荐询价对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保荐机构:
  为保障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工作的顺利实施, 指导保荐机构做好推荐类询价对象的登记备案工作,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修订)》和《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的确定
  各保荐机构可结合本公司实际,自主推荐部分机构投资者作为推荐类询价对象,参与本公司担任主承销商的新股发行项目的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
  (一)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针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推荐审核决策机制,明确推荐标准、审核规程、决策程序以及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督导措施等。保荐机构在选择推荐类询价对象时,应当严格比照公司内部的推荐标准,严格按照审核规程进行,推荐名单必须经公司级相关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方可确定。
  (二)推荐类询价对象的推荐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最低注册资本、资产管理规模、专业技能、投资经验、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等方面要求。推荐类询价对象应当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应当合法合规。保荐机构在选择推荐类询价对象时,应当优先考虑投资能力强、研究水平突出、资质过硬且具有长期持股投资偏好的机构投资者。此外,就单个新股发行项目而言,还可优先选择与发行人存在长期战略合作关系的公司作为该项目的推荐类询价对象。
  (三)保荐机构单次至多推荐20个推荐类询价对象,每个询价对象指定一个网下配售对象。
  二、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的首次登记备案
  (一)保荐机构在向协会首次报备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之前,应先向协会书面报备公司内部的询价对象推荐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推荐标准、审核规程、决策程序以及对推荐类询价对象的督导措施等方面内容。
  (二)保荐机构将推荐名单在协会进行登记备案时,应当提交登记备案报告,说明公司酝酿确定推荐名单的基本过程,包括推荐标准、审核规程、决策程序等,并提交以下备案信息:
  1、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包括网下配售对象名单;
  2、公司级相关决策委员会就推荐名单的有关书面决议;
  3、推荐类询价对象相关信息明细,包括各询价对象业务联系人信息(包括通讯信息和邮寄信息等)、各网下配售对象指定股东账户信息和指定托管银行账户信息。
  以上备案信息均要求以书面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版本向协会提交。
  三、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的变更备案
  保荐机构可针对每个新股发行项目,对推荐类询价对象名单进行调整,相关变更报备工作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一)保荐机构应当在新股发行项目通过发审会审核后5日内向协会提交变更备案申请。变更备案申请所需提交的文件内容应与首次登记备案相同。
  (二)保荐机构每次对推荐名单的调整,至多为10个询价对象(或网下配售对象)。
  (三)当单个新股发行项目的股票发行数量超过4亿股时,保荐机构可提前向协会书面申请适当增加询价对象推荐数量,推荐数量可至多增加为40个询价对象,每个询价对象指定1个网下配售对象。
  (四)当询价对象名单不变,而询价对象业务联系人信息或指定账户信息发生变更时,保荐机构应即时向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四、保荐机构的责任
  保荐机构对推荐的询价对象负有持续督导责任,并对其开展的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进行必要的监督和管理。
  当保荐机构推荐的询价对象或网下配售对象在开展新股询价与申购业务过程中出现无效申购等违规行为时,该询价对象及保荐机构均应承担相应责任。协会在对该询价对象采取自律处理措施的同时还将对保荐机构采取相应措施。
  五、近期工作要求
  本通知发布后,各保荐机构应当尽快完成对询价对象推荐规则的制订工作,于10月20日下午5时前向协会报备,并根据协会的相关要求,做好询价对象推荐名单的确定和首次登记备案工作。
  协会联系人:陆华、项小宁、王晓慧
  联系电话:010-66575836/5921/5652
  传真号码:010-66575878
  电子信箱:luhua@sac.net.cn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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