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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发文字号】 沪教委体[2010]55号
【颁布时间】 2010-10-09
【实施时间】 2010-10-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34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的食品卫生与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的防控工作,现将《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教体艺厅〔2010〕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科学防控,切实落实各项重点防控措施
  各高校和各区县教育局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与辖区卫生部门紧密合作,切实落实各项重点防控措施。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做好晨检、日常消毒、因病缺课病因追查和登记以及网络报送等工作。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发病较高的学校,要广泛开展健康教育,指导学生做好爱眼卫生和个人预防,养成勤洗手,不揉眼,分毛巾、分盆的卫生习惯;手足口病发病较高的学校,要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环境卫生,重点加强教室、宿舍等场所的清洁、消毒工作。
  二、重点落实,切实保障学校食品安全
  在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度的同时,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切实落实各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避免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并配合卫生部门加强对供水设施的清洁、消毒工作,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
  三、提高认识,积极开展专题健康教育
  各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联系,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普及秋季传染病防治知识,指导学生做好个人卫生防护,重点做好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手足口病防治和食品卫生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附件: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10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第四次预警通知(略)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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