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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统一经办管理流程 各市要根据医疗保险业务经办规程,制定全市统一规范的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关系转移接续、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标准,做好医疗保险业务经办工作。各市要统一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准入条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评定标准和违规处罚等办法,根据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特点,统一规范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文本、服务协议管理标准、医疗费用结算模式,本着有利于落实各级权责的原则,合理划分市、县管理权限,方便参保人员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 (六)统一信息管理系统 各市要结合“金保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按照市级统筹工作的需要,积极筹集资金,加快系统升级改造,实行全市联网管理。同时要顺应业务发展的趋势和要求,积极探索电子病历、电子档案系统、财务系统与业务信息系统相结合的工作模式。要积极配合省级异地就医结算平台建设,按照省里的要求,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编码,规范门诊慢性病种管理,便于异地就医人员联网结算。 五、组织领导 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级要充分认识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各市要高度重视调查研究工作,广泛征求听取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建议,按照本指导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采取得力措施,认真扎实的做好实施方案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实施方案形成后及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在建立市级统筹前,各县(市、区)不得自行调整有关政策,如特殊需要,应当报市批准。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统筹的指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根据市级统筹工作的需要,加强医疗保险行政、经办机构和技术保障服务机构的建设,建立与医疗保险业务发展相适应的人员和信息系统配置及经费保障机制,明确实施市级统筹后经办机构的职责和经费渠道,确保市级统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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