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政法[2010]50号
【颁布时间】 2010-09-28
【实施时间】 2010-09-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3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召开行政调解工作研讨会的通知


  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
  为深入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人民调解 司法调解 行政调解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豫办〔2009〕20号)精神,研究和推动行政调解工作进一步开展,定于2010年11月3日至5日在新乡召开全省行政调解工作研讨会。现将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深入学习理解中央关于构建大调解的决策背景和时代意义,学习掌握温家宝总理和马凯国务委员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梳理行政调解依据以及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关系,分析行政调解工作的现状,交流有关工作经验,汇总全省行政调解工作的部署安排建议,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
  二、参加会议人员
  省政府部门法制机构负责人、各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以及所辖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各1人。
  三、有关事项和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理论联系实际,以调查报告、工作经验和建议等书面形式(电子文本)向会议提交交流材料(限3000字以内)备选。对内容翔实、思路开阔、工作扎实、有实际参考价值的交流材料安排会议交流并予以奖励。
  (二)发展与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公安、司法、民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城管、房管、农业、教育、卫生、商业、工商、国资、环保、安监、信访等重点单位,要填写梳理行政调解依据表,并提交本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的调查或总结报告。省辖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重点调研当地情况,总结经验并提出工作建议。
  四、会议报名、报到
  请将参加会议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单位、职务、联系方式)、交流材料的电子文本,于10月22日前报送我办行政复议应诉处(电子信箱:henanfyc@163.com)。省辖市政府法制机构统一负责本市(含县、市、区)的报名工作。会议报到时间为11月3日下午,会议资费每人按1000元收取。
  会议地点:新乡市四季同达生态园。行走路线:乘火车、汽车到新乡站后换乘126路公交车至四季同达生态园;驾车至京珠高速新乡站下,沿金穗大道向东走新长北线约12公里至沙门。
  联系人:郑悦琛 联系电话:0371-65906394
  赵 阳 联系电话(传真):0371-65900557
  宾馆总台电话:0373-7722188
  新乡法制办会务组联系电话:15690788578
  附件1:推荐研讨题目
  附件2:行政调解依据梳理结果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推荐研讨题目(仅供参考,可以自选)
  

  (1)如何确定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和原则
  (2)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应怎样配置
  (3)如何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4)如何建立行政调解工作的目标任务、考核指标体系
  (5)如何做好行政调解的协调配合工作
  (6)如何设定行政调解工作统计报表
  附件2:
  行政调解依据梳理结果表
  单位: 厅
  
  

序号

行政调解依据

(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名称)

涉及行政调解相关内容条款原文

1

示范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对侵权所造成的损害赔偿可以进行调解。

2

 

 

  注:原文应当完整,不得使用省略号或造成残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