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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局,省直中医医疗机构: 现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国中医药医政函〔2010〕1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做好管理年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开展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扶持和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加强中医医院内涵建设,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中医药服务的具体举措;是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牢固树立中医医院以中医为主的办院方向的根本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医疗机构和广大中医药人员要进一步提高对开展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目的和意义的认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和政府的重大决策上来,统一到管理年活动的重大部署上来,克服松懈、厌倦和畏难情绪,切实增强做好管理年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加大监督、指导力度。各级中医医疗机构要增强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活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保证各项措施的落实,力争我省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各项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围绕主题,突出重点,持续提高中医医院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主题是“以病人为中心,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活动范围包括各级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是公立中医医院。活动重点工作包含八个方面,即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措施、人员配备与培训、临床科室建设、重点专科建设、中药药事管理、中医护理、中医药文化建设、中医预防保健服务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医疗机构要紧紧围绕活动的主题,紧扣上述八方面内容,认真总结2009年管理年活动经验,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扎实措施,积极开展建设。要认真学习研究活动主要内容,领会各项制度的精神实质,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坚持突出重点、突破难点、多出亮点。要真抓、真干、真落实,通过管理年活动,引导和促使中医医院在保证医疗安全和质量,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的基础上,进一步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优势,建立完善中医医疗机构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的长效机制。 三、明确步骤,规范程序,全面落实管理年活动的各项任务和要求 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的时间为2010年8月-2011年7月。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管理年活动的整体部署,我省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分四个阶段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8-9月) 组织参加全国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视频会议,转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制定实施意见,明确工作重点、组织分工、活动安排,对我省开展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进行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0年10月-2011年5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医疗机构按照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年度重点工作,结合2009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检查评估情况和我省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认真组织自查自纠,明确责任,限期整改,全面开展管理年活动。 (三)指导督查阶段(2011年1-5月) 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中医医疗机构开展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重点工作情况进行指导和督导,特别是对县级中医医院要重点指导和督查,以查促建、纠建结合,确保活动实施。省中医药局适时对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年工作情况进行督导。 (四)检查评估阶段(2011年6-7月) 省中医药局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统一要求和统一检查标准,组织专家组对全省各级各类中医医疗机构管理年活动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同时,做好迎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省中医药局将组织召开活动总结交流会,宣传推广好的做法和先进经验,并以各种形式通报各地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开展情况。 四、广泛宣传,及时总结,不断营造深入推进管理年活动开展的氛围 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加强中医医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和长期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中医医疗机构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使全体职工人人知晓管理年活动,个个自觉参与管理年活动,形成活动开展的强大合力。要围绕活动主题,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平台等的积极作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活动,动员利用媒体力量,加强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本地区、本单位活动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树立先进典型,积极营造有利于活动深入开展的氛围。要加强活动信息的总结、收集、上报工作,及时总结活动开展的新举措、新做法、新经验和新成效,以编印活动简报或通讯等形式,通报活动开展情况。省中医药局将通过部门网站、《江苏中医药信息》等形式向全省通报各地、各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要通过开展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不断完善制度、健全机制,使保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成为中医医疗机构发展的内在需求,保证中医医疗机构健康、持续、稳定发展。 附件: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2010年中医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略)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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