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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周口市政府
【发文字号】 周政办[2010]135号
【颁布时间】 2010-09-27
【实施时间】 2010-09-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统一标准,分级建设。为了避免标准不一、重复投资、分散建设和资源浪费等问题,全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实行四统一:统一软件。由全市统一开发系统软件和基本标准,市、县(市、区)分级使用;统一功能。各级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平台都要具有实时监控、预警纠错、绩效评估、统计分析、投诉受理和信息服务等功能;统一内容。各级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平台必须包含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事项的监察内容,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实际拓展其它内容;统一接口。各级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平台必须保证同级横向和下上级纵向之间的技术对接,实现信息共享,保证联网运行。
  3.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全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要立足实际,量力而行,先易后难。在规划设计和建设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时,既要立足当前,又要谋划长远,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留有升级扩展功能的空间,确保系统高性能、高安全、可扩充和易操作,以实现高起点建设,高水平运行,高效能发挥作用。
  4.综合防范,保障安全。按照“积极预防、综合防范”的方针,坚持信息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同步进行的原则,从组织机构、政策法规、资金人才和技术保障等方面,对网络及其基础设施、计算机环境及基础设施提供安全技术保障,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扎实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要从推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全省统一要求,建立市级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政府分管领导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成员由市政府办、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法制办、市工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市联席会议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综合指导,研究工作中的重大事项,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推进系统建设扎实有序进行。各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都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明确负责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主管领导、主管机构和具体工作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明确完成任务的质量标准和时限,保证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的建设工作顺利实施。在推进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时,要一并考虑系统建成后的运行管理,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保证系统正常有效运行。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和市直各部门要组织对行政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做好本地区、本部门行政事项时限、程序、标准、依据、办事人员等内容的优化和固化。各部门要在本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经本级政府批准未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服务窗口的单位,要指定一个内设机构作为服务窗口,统一受理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咨询、申请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确认登记等公共服务行政事项,负责告知和送达办理结果。各级编制、法制部门,负责对审批事项办理流程的优化和固化情况进行审查;发改、财政部门,负责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的立项和经费保证;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行政事项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的运行实施和技术保障。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效率意识,积极参与,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及时交流沟通,通报进展情况,协同推进工作开展。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进一步普及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的知识,提高社会各界对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的认知水平,强化应用意识和能力,为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建设和运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根据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建设及其应用的需要,紧密结合实际,把有针对性的电子政务综合基础知识培训列为工作人员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实际操作技能。要根据本级本部门开展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工作需要,强化专职管理人员的技术和管理培训,促使电子政务和电子监察建设取得最佳的综合效益。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监督检查职责,把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作为“两转两提”、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和效能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建立和完善督查、考核制度,确保按期、优质、高效完成任务。凡是不按要求进行行政事项清权确权、优化办事流程、压减办结时限的,要责令整改;凡是不按要求清理上报行政权力,故意隐瞒、逃避监督的,或无正当理由拒不纳入电子政务及电子监察系统的,要暂停其权力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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