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医改方案中关于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的精神,切实做好江苏省和陕西省省际医院对口支援工作,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72号)和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东西部地区医院省际对口支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管发〔2009〕9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两省实际,制定此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 江苏省医院对口支援陕西省市县区医院是指江苏省22所三级甲等医院、中医院与陕西省22所市县区医院结对帮扶,帮助受援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通过3年左右对口支援,争取帮助受援县级医院达到二级甲等医院的医疗水平。 第三条 对口支援工作坚持和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和公益性,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增加受援地的经济负担。 第二章 行政部门的职责与任务 第四条 省卫生厅会同相关部门共同设立对口支援工作组织机构,负责制定对口支援工作规划、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监督指导和考核评估,组织完成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组织有关专业的人员对对口支援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江苏省三级甲等医院对口支援陕西省部分县市区医院工作领导小组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领导及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对口支援工作方案,协调与陕西省卫生厅、各医疗机构的关系,收集、报送相关信息,对对口支援日常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并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对口支援工作所需工作补助经费,对派出医师的支援单位给予人员经费补贴。省财政对派出医师的省属医院按照每人每年3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第三章 江苏省支援医院的职责与任务 第六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要明确负责对口支援工作的主管领导和具体负责人员,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与江苏省医院对口支援陕西省医院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保持联系,及时沟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每月、季度、年度有关对口支援的工作简报、信息以及计划、总结等。第七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要与受援医院签订对口支援协议,明确对口支援的年度和中长期目标、任务内容、支援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制订工作计划和方案并切实履行。 第八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要针对受援医院的实际和当地群众的医疗需求,增强受援医院对常见病、多发病和重点疾病的诊疗能力,提高基层医院管理水平。要帮助受援医院培养一批骨干和科室带头人,建设一批特色和重点科室,提高医院服务能力。 第九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每批应选派3-5名以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为主的经验丰富的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医务人员专业以医疗为主,兼顾护理、医技和其它方面,每批队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具体专业、批次等可与受援医院协商确定。在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医务人员可定期分批轮换,但每批连续工作时间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十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可以采取每年免费接收2-3名受援医院医务人员进修和培训、开展远程会诊、选派专家指导受援医院业务和管理工作等形式,对受援医院进行支援。 第十一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负责派驻医务人员参加对口支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保障其福利水平,保留其岗位、职务不变。 第十二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应当把派驻医务人员在对口支援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定期考核,并按相关要求做好考核和鉴定工作。派驻医务人员工作满6个月者,对口支援时间可以计算为晋升副主任医师前参加下基层服务的时间并可为全年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达标。对工作成绩突出者,应当在进修学习、岗位聘用、提拔任用等方面优先考虑。 第四章 医务人员的职责与任务 第十三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医务人员应当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和所在医院的安排,参加对口支援工作。第十四条 江苏省支援医院派驻医务人员应当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指导受援医院提高常见病、多发病和疑难重症的诊治水平;组织开展查房、会诊、手术示范、病例讨论、专题讲座、技术培训,帮助提高人员素质;参加巡回医疗、健康教育和公共卫生服务;帮助受援医院完善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和改进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