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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市属有关事业单位: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攻坚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川府发〔2010〕2号)和《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公共机构节能减排目标的紧急通知》(川机管发〔2010〕7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攻坚力度,通过创建活动引导全市公共机构树立节能理念,逐步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自觉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产品和设备,扎实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市政府决定开展创建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目标 2010年底前,建成3-5个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十二五”期间,建成100个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二、创建标准 凡是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节能减排标准,大力推广节能减排技术,连续两年人均能耗和单位面积能耗节约均超过5%的全市各公共机构(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均可申报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 (一)全面加强节能管理体系建设。 1.成立节能管理机构,明确管理节能部门,建立节能网络; 2.明确节能管理主要负责人; 3.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操作经验的能源管理人员; 4.建立健全节能管理制度,明确任务职责,组织开展节能工作。 (二)认真做好节能基础管理工作。 1.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明确专人负责统计工作; 2.建立主要耗能设备档案,内容包括设备名称、型号、能耗及效率、设计指标、年度实际运行指标、检修情况、存在问题; 3.对能源消耗、节约等情况进行分析; 4.按时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能耗统计报表。 (三)全面落实节能工作责任制。 1.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工作纳入责任目标考核; 2.实行人员能源消耗经济责任制; 3.制定能源消耗定额并实施; 4.制定节能奖罚制度,节奖超罚,奖罚兑现。 (四)努力推行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术改造。 1.制定了节能技术进步规划和计划,每年安排资金用于节能技改; 2.固定资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立“节能篇(章)”; 3.了解国家淘汰落后产品、设备的政策,制定了淘汰更新计划并实施。 (五)多形式开展节能宣传教育培训,制定重点能耗设备操作规程。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的能源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2.经常性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单位内各级人员了解《节能法》、《公共机构节能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节能规定; 3.定期组织能源管理、能源计量、统计人员参加节能知识培训; 4.对重点耗能设备制定了操作规程。 (六)节能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全面建立了节能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 三、申报办法 自愿参加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公共机构,按以下程序申报。 (一)申报材料。 1.公共机构申请报告; 2.眉山市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申请表; 3.公共机构在节能降耗方面的证明材料(含图片、音像等资料)。 (二)初审。 1.市级公共机构直接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2.区县公共机构报区县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统一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三)审批。 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初审合格的公共机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评审意见报市政府审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周密部署。 (二)认真组织实施。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和区县政府要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三)实施动态管理。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荣誉称号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将不定期开展抽查、暗访,发现的问题必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取消其荣誉称号。有效期满后,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其荣誉称号。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的要求,组织对示范单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确保示范效果。 附件:1.眉山市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评选细则 2.眉山市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申请表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1 眉山市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评选细则
注:1.部分公共机构因性质或其它方面的原因,无法对其某些认定内容进行认定,将视具体情况酌情评分。 2.在认定细则内容栏中若无此项认定内容的按满分计,不增减分值。 附件2 眉山市公共机构节能示范单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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