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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193号
【颁布时间】 2010-10-08
【实施时间】 2010-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18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八日
  

  
  
南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调剂能力,确保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发〔2009〕1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从2010年11月1日起,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原大厂区、原浦口区(以下简称“市本级”)以及江宁区、原江浦县、原六合县(以下简称“原三区县”)纳入市级统筹范围。
  高淳县、溧水县暂按省《实施意见》执行。
  第二条 市级统筹实行“市级预算、分级负责、统一政策、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按实缴拨、统一核算、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基本养老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暂按全市(不含高淳县、溧水县)上年度非私营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下限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低于省统一标准的逐步调整到位。
  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省统一标准执行;下限低于省统一标准60%的,逐步调整到位。
  第五条 市本级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含招用的农民工)从2011年1月1日起统一调整为20%。
  江宁区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19%,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原六合县、原江浦县用人单位缴费比例(含招用的农民工)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20%。
  第六条 市、区两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地税局共同负责做好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市、区两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参保登记、缴费基数审核、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待遇支付、个人账户管理、清欠和稽核、社会化管理服务等事务。
  第七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以及养老金计发办法统一按《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各区县不得违规支付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前,各区县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对象、项目和标准要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清理规范,凡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有关区县要制定解决办法予以纠正。
  第八条 参保人员正常退休或因病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由市和“原三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别负责办理;参保人员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统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第九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施。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与标准、工作经费的管理与使用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预算管理制度。市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及支出预、决算。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原三区县”根据市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国家、省、市规定的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职工收入水平,提出本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度收支计划,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审核后纳入市级预算,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共同编制,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一条 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原三区县”按月将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缴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市财政按月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原三区县”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省级统筹调剂金由市按规定统一上解。
  市级统筹前,“原三区县”历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暂存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今后逐步归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级财政专户。
  市级统筹后,“原三区县”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的,其计划内的收支缺口,在当地历年基金结余全部归缴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前,由当地历年基金结余按实弥补;不足弥补的,由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弥补。历年结余基金全部归缴市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后,计划内缺口由市级统筹基金弥补。“原三区县”未完成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而形成的计划外收支缺口,由同级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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